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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03民终42号

更新时间:2024-09-12   浏览次数:26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999年《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未做明确规定,2005年修订后《公司法》第75条作了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一)》第2条规定,股东资格继承规定具有溯及力;(2)继承人“股东资格”取得时间应从确定为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关于林×是否属于空间艺术的合法股东,若是,其何时取得的股东资格、取得股权份额的问题。林×主张其股东资格及股权份额系继承其明确尧××在空间艺术公司的股东资格及份额。尧××去世后,林××通过冒尧××签名,将尧××名下持有的空间艺术公司股份以《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给林×,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林×不能依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空间艺术公司的股权。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空间艺术公司的《公司章程》也未对股东去世后的继承问题做出规定,2005年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故林×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继承尧正华在空间艺术公司的股东资格及股权份额。尧××生前未立有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尧××名下的股东资格以及股权份额应由鲁××、林××、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上述继承人“股东资格"取得时间应从确定为继承开始时,即尧××死亡时。......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鲁××、林××及林×对尧××所持股权如何分割有明确约定,

文章摘要2:

(续)因此,尧××生前所持空间艺术公司50%股权处于林×、林××及鲁××共同共有的状态。鲁××在对其继承的尧××所持空间艺术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前死亡,故鲁××继承的尧××所持空间艺术公司的股权转由尧××1、尧××2继承。尧××1、尧××2先后于2018年7月11日、2018年7月15日书面表示由林×继承,林××于2018年11月5日书面表示放弃继承,至此,林×享有尧××在空间艺术公司5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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