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以承租房屋为条件与他人合作是否构成转租?
文章摘要:
【注释1】(1)法律对“转租”未作出明确的解释;(2)承租人以承租的房屋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合作并不能一概认定为“转租”,是否构成转租取决于两个条件即合同相对人是否发生了变化以及是否给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收益权及回收房屋等对房屋的处分权行使造成困难。
【注释2】(1)如果承租人发生了变化,第一承租人完全脱离出了合同关系,同时后来的承租人又不能及时交纳租金,出租人无法收回房屋或者存在对房屋造成毁损或带来其他不良影响,妨碍了出租人的收益权与处分权,便构成转租;(2)反之,第一承租人未脱离出合同关系,租金也按时交纳,未造成房屋毁损或带来其他不良影响,就不构成转租。
文章摘要2:
解读:以承租房屋为条件与他人合作构成转租要符合特定条件(如果不符合2个条件则不构成转租)——(1)形式上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是否变更;(2)结果上是否侵犯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收益权与处分权,是否增加了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并造成出租物的毁损。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经典案例:
·(2013)三亚民二初字第91号;(2015)琼民三终字第29号
——以承租房屋与他人合作构成转租要符合特定条件
【裁判要旨】以承租的房屋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合作是否构成转租,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在形式上,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是否变更;二是在结果上,是否侵犯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收益权与处分权,是否增加了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并造成出租物的毁损。
【裁判摘要】以承租的房屋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合作经营是否构成转租,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在形式上,对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相对人是否作了变更,二是在结果上,是否如罗某夫妇所主张的对其收取租金造成障碍,是否损害了二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是否增加了要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并造成出租物的毁损等等。邬×将房屋承租权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合作开发餐厅,未拖欠租金,未影响二人收取租金的权利,未要求二人额外承担其他义务,义务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也在继续履行,虽然在形式上,支付租金的义务人变更为王××,但邬×未脱离出合同关系,合同权利义务相对人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在实质结果方面,不存在拖欠租金的情况,房屋也无毁损及其他不良结果,也未损害出租人对房屋的处分权;王××向罗某账户支付租金,罗某并未提出异议。邬×的行为不构成转租。罗某夫妇主张邬×转租未获得其二人同意,损害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增加了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并使出租物的毁损程度加重,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罗某夫妇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罗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3)三亚民二初字第91号;(2015)琼民三终字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