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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能否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

更新时间:2026-03-21   浏览次数:735 次 标签: D140【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 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

文章摘要:

解读:(1)视为出租人同意转让的适用前提是“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2)承租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出租人什么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有转租行为的义务,否则不能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参考案例:(2015)宁民一终字第224号

文章摘要2:

解读:(1)视为出租人同意转让的适用前提是“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2)承租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出租人什么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有转租行为的义务,否则不能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条【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经典案例: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一终字第224号

【裁判摘要】(1)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适用前提为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2)承租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出租人什么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有转租行为的义务,否则不能作出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金融超市、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承租期限内金融超市不得私自将铺面转让他方经营,如私自转让沙××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预付房租及保证金。该约定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双方共同制定的规则,合同双方应全面遵守约定。本案中,合同约定禁止承租人金融超市擅自转租,金融超市主张转租行为已得到沙××的同意,但其提交的证据沙××出具的证明判断分析,沙××书写的证明仅表明同意在其房产注册华泰证券,并无明确同意金融超市将涉案房产转租他方经营,从当事人双方签订禁止转租的合同分析,金融超市明知合同约定禁止转租,其将承租来的房产转租他方经营,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转租的证明及意思表示,本案中金融超市的提交的《证明》不能证实房屋所有权人同意金融超市转租涉案房屋,金融超市“转租行为得到沙××同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金融超市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2012年至2014年沙××没有就金融超市转租的事实向提出过异议,期间达两年之久,足以推定沙××对转租行为的认同,故转租行为合法有效”之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适用前提为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金融超市应举证证明沙××什么时间知道或者什么时间应当知道金融超市有转租的行为,本案中沙××自述,华泰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在2014年8月因房屋问题找其沟通时才知道金融超市将房屋转租给华泰证券公司。经核实,华泰证券负责人证实在2014年8月其主动找到沙××了解房屋情况,是第一次与沙××相识,双方的陈述相互印证2014年8月沙××知道其购买的房产由金融超市转租给华泰证券公司。金融超市在一审、二审阶段除提交沙××书写的证明外,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沙××早在2014年8月前就已知道金融超市有转租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沙××早已知晓金融超市有转租的行为,上诉人金融超市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