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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

更新时间:2021-08-03   浏览次数:2226 次 标签: 犯罪能力

文章摘要:

刑事责任能力(犯罪能力)一般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应负刑事能力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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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刑事责任能力(犯罪能力)一般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应负刑事能力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

刑事责任能力本质 回目录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

1.人行为时具备相应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亦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

2.刑事责任是独立与犯罪之外的概念,责任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刑法总论体系)。

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回目录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

2.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

刑事责任能力构成: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回目录

1.辨认能力: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和意义的能力;

2.控制能力: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1)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必须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2)有控制能力表明具有辨认能力;

(3)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 回目录

1.消极判断标准: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推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精神病人的双重标准说:

(1)医学标准:指行为人患有精神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

(2)心理学标准: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由司法人员判断)。

刑事责任能力种类 回目录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生理性)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上的“醉酒”一般是指急性酒精中毒中毒的生理性醉酒,即行为人饮酒过量,查过饮酒者正常的承受能力(耐受性),导致饮酒者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或减弱的状态。

【提示】

①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酒精中毒):是指具有潜在性/过去发作过精神病、神经症或人格障碍的人,在少量(也可以是大量)饮酒后,出现罕见的行为紊乱,并继发记忆缺失的一种猝发性中毒症状(国际医学界公认病理性醉酒是精神病的范畴,属于无责任能力状态)。

A.病理性醉酒人事先并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这种精神病,因小量饮酒导致病理性醉酒状态,即便实施危害行为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B.病理性醉酒患者明知自己有该种疾病,故意饮酒使自己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以便利用这种状态实施犯罪行为的,应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醉酒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完全的而非部分的刑事责任(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犯罪,但多是过失犯罪):

A.醉酒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B.自愿醉酒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③非自愿性醉酒主要是受胁迫、受骗、错误认识等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醉酒(不包括经劝酒导致醉酒):

A.非自愿性醉酒导致醉酒人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对其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由于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抗拒而无罪过,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B.非自愿性醉酒导致醉酒人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应根据其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程度确定其应负的刑事责任。

④醉酒人犯罪的处罚:

A.刑法已经明文规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直接按照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裁量(处拘役,并处罚金);

B.将醉酒状态作为酒后犯罪的一个定罪因素予以考虑;

C.醉酒后实施其他犯罪的,如果醉酒导致责任能力显著降低,犯罪后又悔恨难当的,可以根据责任能力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时指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性质:

A.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范畴;

B.但处罚上轻。

(2)《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又聋又哑的人(聋哑人):是指丧失听觉能力和口头语言能力的人(必须听力和语言能力同时欠缺,对于聋而不哑或哑而不聋的人犯罪不能适用从宽处罚);

B.盲人(视能缺陷、视觉障碍之人):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丧失之人(世界卫生组织1970年颁布的《盲和视力损伤的分类标准》规定双眼中视力较好眼的矫正视力低于0.05的为“盲”,优于或者等于0.05但低于0.3的为“低视力”;《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均以0.05的视力值作为判断“盲”的基准点,当双眼中最好眼的矫正视力低于0.05时,就认定为“盲人”或“盲目”)。

C.只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才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3)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A.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含免除处罚);

B.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含免除处罚);

C.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D.对已满75周岁的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四项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提示】对老年人从轻、减轻刑罚处罚的最低年龄时75周岁(足岁,包括本数75周岁在内即从生日的第二天开始算)(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最低年龄60周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70周岁)。

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根本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病理性醉酒也称为病理性酒精中毒、精神病性醉酒,是指具有潜在性或者过去发作过精神病、精神症或人格障碍的人,在少量饮酒后,出现罕见的行为紊乱,并继发记忆缺乏的一种伴随性中毒状态。

②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范畴,适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A.病理性醉酒人基于客观原因而复发病理性醉酒并危害社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B.病理性醉酒人基于主观原因(具有主观罪过)而复发病理性醉酒并危害社会,应负刑事责任。

③刑事责任能力的判读实际上是以“达到责任年龄”与“未患精神病”的结合为标准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21、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

——如何理解与认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盲人”犯罪

【裁判要旨】《刑法》第19条中的“盲人”的认定标准应参考通行的医学标准。对“盲人”犯罪是否适用《刑法》第19条从宽处罚,须依据视力残疾与犯罪的关系而定。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摘要】行为人因吸毒后产生神志异常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①刑法并没有规定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认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法律只规定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举轻以明重,吸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吸食毒品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②被告人是一个心智正常的人,其实施杀人行为时虽在辨认、控制能力上与没吸食毒品时有区别,但其当时出现精神障碍,并非精神病发作的原因,而显然是受吸食毒品的影响,被告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被告人吸食后的责任能力问题,不影响其对自己吸食毒品后的危害社会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吸食毒品后的责任能力不需要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房国忠故意杀人案

——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否酌情考虑导致行为人醉酒的原因

【裁判要旨】

醉酒的原因,有可能是行为人故意、过失所造成,也可能是某些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而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造成同样后果的醉酒犯罪行为中,为实施犯罪而故意制造醉酒假象、借酒壮胆或明知自己会“酒后乱性”而饮酒等故意醉酒行为的主观恶性最为严重,过失醉酒者次之,因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醉酒者最轻。因此,在醉酒人犯罪的案件中,应当适当考察其醉酒的原因,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以实现罪责刑的均衡。

本案被害人、被告人二人先后共喝下近三瓶白酒,均进人生理醉酒状态,,在此状态下二人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但二人素不相识,不存在被告人借酒对被害人进行报复的可能。本案系被害人为找人陪饮而主动邀请并不相识的被告人饮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被害人的行为引起的被告人醉酒是本案的主要诱因。被告人作案后还穿着沾有大量血迹的衣服在街上乱转,其辨认、控制能力已经明显下降,其杀人行为与头脑清醒状态下的预谋杀人以及激情杀人行为相比,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鉴于被告人在醉酒原因上的过错程度及其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对其可以酌情从此处罚,可对其不适用死刑。

·侯卫春故意杀人案

——在故意杀人犯罪中醉酒状态能否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裁判要旨】

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亦不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一般情况下应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与正常状态下杀人相比,醉酒杀人的社会危害性、负面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存在相应差别。对于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在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外,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当天多次与他人饮酒,晚上又主动邀请被害人到其家中饮酒,最终导致行为失控,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系自陷于醉酒状态,在醉酒原因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为其醉酒状态下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衡量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被告人在案中及案后的表现等各量刑情节,并考虑被告人醉酒状态下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的实际,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彭柏松故意杀人案  

——吸食毒品后实施杀人行为的认定

【裁判规则】行为人吸食毒品后,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持刀无故捅刺他人,致人死亡、重伤、轻伤,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要旨】因吸毒使本人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而犯罪的,不能减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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