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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是否应当赔偿承包方预期利润损失?

更新时间:2024-09-29   浏览次数:1537 次 标签: D584【损害赔偿范围】 D80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 索赔 可得利益损失

文章摘要:

解读1: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停建、缓建的,承包方的预期合同利益仍然可以实现,只是由于发包方停建、缓建的违约行为增加了承包方的履约成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应当适用《民法典》第804条规定,发包方应当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发包方赔偿范围为实际损失而不包括预期利润)。
解读2:如果因发包方原因在合同签订后没有施工(未开工),应当适用《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发包方应当赔偿承包方预期利润损失(发包方赔偿范围包括预期利润损失)。
【注释1】《民法典》第584条为规定违约损失范围的一般条款,适用条件为“未开工”——合同签订后没有施工的,损害赔偿应适用《民法典》第584条规定。
【注释2】《民法典》第804条为发包人原因造成损失和费用的承担特别条款,适用条件为“工程中途”——合同签订后已经施工,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赔偿范围应适用《民法典》第804条规定。

文章摘要2:

解读1: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停建、缓建的,承包方的预期合同利益仍然可以实现,只是由于发包方停建、缓建的违约行为增加了承包方的履约成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应当适用《民法典》第804条规定,发包方应当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发包方赔偿范围为实际损失而不包括预期利润)。

解读2:如果因发包方原因在合同签订后没有施工(未开工),应当适用《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发包方应当赔偿承包方预期利润损失(发包方赔偿范围包括预期利润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经典案例: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漯民一终字第45号

【裁判摘要】合同签订后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工程并没有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方预期利润,不适用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有关损失的规定——合同签订后,由于漯河X行的原因,工程一直到双方发生纠纷还没有开工建设,漯河X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本案处理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还是二百八十四条的问题。漯河X行和河南X建签订的施工合同,按约定工程施工后,河南X建可得到该工程的7%利润,即797252.33元,河南X建认为本案的处理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理,理由是本条规定的是违约责任适用的条款,符合本案实际。而漯河X行认为对本案的处理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特别规定,即“建设工程合同”,该章节正是为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制订的专项条款,该条规定不包括预期利润。根据双方的诉讼主张,一、二审所查证的事实,双方争议的标的物是合同签订后由于漯河X行的原因工程并没有进行施工,漯河X行违背合同约定,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指的是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有关损失。本案事实是合同签订后没有施工,不存在停建、缓建的问题。故不适用合同法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漯河X行应赔偿河南X建的预期利润79725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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