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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高处作业和高处临边作业有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2024-10-02   浏览次数:809 次 标签: 高处临边作业 高处作业

文章摘要:

解读1:高处作业纳入特种作业范围,需要持证上岗——(1)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第1.1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将“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纳入特种作业范围,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解读2:临边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1)临边作业是指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2)原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5号)附录一“本规范名词解释”规定:“临边作业: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厘米时的高处作业”,其第三章第一节“临边作业”的3.1.1条规定“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

文章摘要2:

解读1:高处作业纳入特种作业范围,需要持证上岗——(1)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第1.1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将“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纳入特种作业范围,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解读2:临边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1)临边作业是指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2)原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5号)附录一“本规范名词解释”规定:“临边作业: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厘米时的高处作业”,其第三章第一节“临边作业”的3.1.1条规定“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


法条链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经典案例: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9民终415号

【裁判摘要】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第1.1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原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5号)附录一“本规范名词解释”规定:“临边作业: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厘米时的高处作业”,其第三章第一节“临边作业”的3.1.1条规定“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根据无争议事实,本案受害人张××作为运输模板的驾驶员进入天微建设公司的施工工地,并从天微建设公司承建的道路边缘摔下掉入紧邻的河中,且该路面距河面至少高2米以上。故本案事故地点属高处临边作业区域。而该路边仅有17厘米高、30厘米宽的横梁,高度不足以防止人员坠落,其外部完全虚空而没有任何防止人员坠落的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天微建设公司对此的解释是原有临时性防护栏,因需安装永久性防护栏而拆除,此解释不仅不能说明其无过错,因为其完全可以在拆除临时性防护栏的同时以安装防护网或脚手架等方式防止坠落事件,相反此解释正说明在此处本应有防护设施。故该施工地点没有防止坠落的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应由施工方天微建设公司对此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天微建设公司认为自己无过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甘××认为责任在于天微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可予支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申2911号

【裁判摘要】张××系在天微公司承建的地段跌落河道摔伤,天微公司系屏南县实验幼儿园附属工程路面道路建设施工单位,其于二审诉讼中解释事故发生地原有临时性防护栏,因需安装永久性防护栏而拆除,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该施工地点没有防止坠落的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是本案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由施工方天微公司对此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诉讼中均认可甘××与张××系运输合同关系,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甘××在张××运输模板作业过程中存在过错,故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责任应由张××与天微公司承担,亦无不当。天微公司提交的甘寿清与屏南县实验幼儿园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即便属实,也系该项目部与甘××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足以对抗非合同当事人的张××,天微公司据此主张依照该合同应由甘××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成立。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赣0731民初3672号

【裁判摘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将“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纳入特种作业范围,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被告于都顺达水电公司作为“渔-旱线35KV线路”的产权人及高压电力的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同时其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是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将“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纳入特种作业范围,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被告赣州鑫悦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被告邓××、被告邓××发包给没有资质的第三人陈××、第三人陈××又雇请没有资质的原告黄××提供劳务,被告赣州鑫悦公司、邓××均属违法分包。被告赣州鑫悦公司、邓××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被告赣州鑫悦公司准备建大棚时明知大棚上方高压电线存在安全隐患,且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即将大棚建设发包他人,存在指示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陈××作为原告黄××的雇主,明知大棚上方高压电线存在安全隐患,其有责任充分注意施工安全和防护,并对其所雇佣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防护,以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第三人陈××没有尽到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黄××作为成年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故黄××自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损害系各被告、第三人及原告的混合过错所致,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案的实际,酌情应由被告于都顺达水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赣州鑫悦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邓××承担15%的责任、第三人陈××承担30%的责任,原告黄××承担15%的责任,被告于都供电公司并非高压电力的经营者和线路的产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