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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新民申208号

更新时间:2024-10-02   浏览次数:23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凿井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案涉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修复、测验、检验等工作。”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订立的关于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接受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工程建设完成的工作成果系建设工程主要涉及不动产。另外,区别还在于合同缔约主体有无资质要求和特殊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要求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而承揽合同的主体则没有资质要求。此外,实践中还可以结合技术难度、工程用途、发包人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到本案中,《凿井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为凿井施工,工程用途为福润德公司工业用水。凿井施工工程存在一定的专业技术难度,因此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从合同中约定施工内容、质量等级、开工条件及工程款支付等来看,该工程内容更符合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区别于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承揽工作特征。故原审法院认定福润德公司与汲瀛凿井中心就《凿井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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