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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49号

更新时间:2025-08-06   浏览次数:9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天然气管道铺设工程焊接项目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承揽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施工标段所在地为履行承揽合同所在地(合同履行地)——2018年3月28日,***英和蔡××签订的施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蔡××承揽***英承包的位于陕西省富县××段天然气管道铺设工程焊接项目,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蔡××与***英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工程施工标段位于陕西省富县,故履行承揽合同所在地为陕西省富县,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和***英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为避免诉讼拖延、减轻当事人诉累,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已经将本案裁定移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管辖不宜再行变动。

文章摘要2:

【注解】天然气管道铺设工程焊接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从而适用专属管辖?——(1)双方因天然气管道铺设工程焊接项目引发的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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