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如何确定承揽合同履行地?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注解2】“承揽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非焊接地点法院管辖)。——参考案例:(2016)闽0902民初6287号
解读:(1)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揽方所在地通常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法条链接:
【摘要】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通常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解释》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
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1)天然气管道铺设工程焊接项目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承揽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施工标段所在地为履行承揽合同所在地(合同履行地)——2018年3月28日,***英和蔡××签订的施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蔡××承揽***英承包的位于陕西省富县××段天然气管道铺设工程焊接项目,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蔡××与***英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工程施工标段位于陕西省富县,故履行承揽合同所在地为陕西省富县,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和***英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为避免诉讼拖延、减轻当事人诉累,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已经将本案裁定移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管辖不宜再行变动。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902民初6287号
【裁判摘要】吴××、曹××尚欠陈×光缆熔接费用163546.40元,陈×要求吴××、曹××偿还上述款项并按6%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解读】本案民事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非焊接地点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