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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5725号

更新时间:2024-10-03   浏览次数:4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诉讼时效抗辩权能否在发回重审期间行使的判断
【裁判理由】白××在原一审中未提出时效抗辩,在发回重审后才提出,超过最高法院有关诉讼时效规定的行使期限,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4862号(2013年8月7日);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5725号(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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