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终字第21号
更新时间:2024-12-08 浏览次数:121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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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二审庭审时新增诉讼时效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三建公司在二审庭审时增加上诉请求,提出通宝公司对上述三项工程的逾期交工及质量违约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三建公司并未就诉讼时效问题提出主张,故一审法院未就诉讼时效问题予以审查处理。三建公司在二审期间作为新的请求提出,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既有施工面积增加又有双方在合作中协调配合不够等多方原因,导致逾期时间明显过长的,施工方与委托方应共同承担责任|造成工程延误及工程未经质量验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工程施工面积的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原因,又有双方在合作中没有充分进行协调配合的原因,双方应对工程逾期完工承担一定的责任——合同履行中,通宝公司多次对工程进行设计变更,且工程约定施工面积为29000平方米,实际施工面积为34282平方米,施工面积增加了5282平方米。因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为1288742.37元。南门商厦的部分单项工程,通宝公司另行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在工程未竣工验收之前,通宝公司将收尾工程又发包给江苏通州建筑公司施工完毕。南门商厦工程至今未经质量等级核定验收。因此,造成工程延误及工程未经质量验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工程施工面积的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原因,又有双方在合作中没有充分进行协调配合的原因。双方应对工程逾期完工及工程质量问题均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可比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承担方式,由三建公司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4258800元的一半,且一审判决三建公司承担50万元工程质量违约金依据不足,三建公司请求免除50万元质量违约金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2】既有施工面积增加又有双方在合作中协调配合不够等多方原因,导致逾期时间明显过长的,施工方与委托方应共同承担责任|造成工程延误及工程未经质量验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工程施工面积的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原因,又有双方在合作中没有充分进行协调配合的原因,双方应对工程逾期完工承担一定的责任——合同履行中,通宝公司多次对工程进行设计变更,且工程约定施工面积为29000平方米,实际施工面积为34282平方米,施工面积增加了5282平方米。因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为1288742.37元。南门商厦的部分单项工程,通宝公司另行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在工程未竣工验收之前,通宝公司将收尾工程又发包给江苏通州建筑公司施工完毕。南门商厦工程至今未经质量等级核定验收。因此,造成工程延误及工程未经质量验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工程施工面积的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原因,又有双方在合作中没有充分进行协调配合的原因。双方应对工程逾期完工及工程质量问题均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可比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承担方式,由三建公司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4258800元的一半,且一审判决三建公司承担50万元工程质量违约金依据不足,三建公司请求免除50万元质量违约金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