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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2民终810号

更新时间:2024-10-03   浏览次数:32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属于折价补偿,是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2)合同效力非构成对主张工程款的障碍,工程款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开始计算;(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已经结算(结算协议有效)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从达成结算开始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骆××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开始计算。......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骆××主张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之时才产生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以及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节点,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并未经过。中天公司则认为诉讼时效应从骆××参与到工程审价开始计算,至骆进军2018年起诉,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骆××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至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正是因为如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正是因为如此,《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属于折价补偿,是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骆××承接案涉工程,其合同目的是获取工程价款。如果骆××认识到合同无效,可直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处理本案纠纷。如果骆××未认识到合同无效,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因此,无论合同效力如何,均非构成对骆××主张工程款的障碍。因此,骆××给付工程款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开始计算,也就是从中天公司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开始起算。......本案中,案涉工程于1997年已经进行室内初装饰,1998年整体工程开始进入总结算。显然工程交付日早于结算时间,即使以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对诉讼时效从宽把握的角度分析,

文章摘要2:

(续)也应自达成结算协议之日起,中天公司已经负有付款义务。本案中,2001年6月26日,骆××参与结算并确认其施工的给排水工程造价,在该日的《工程预(结)算审价工作会商纪要》中,已列明给排水工程的审核造价金额予以确认,即2,809,549元(其中包括甲供材料896,029元)。2001年7月5日,上海明方复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审价审定单》,对于给排水工程造价的审定价金额与上述材料一致。在案虽无证据显示骆××于该日收到《工程审价审定单》,但其于2001年9月8日以上海民族饭店给排水工程施工组长的名义,向中天公司提交《关于民族饭店给排水工程决算情况的汇报》,其中,骆××要求中天公司合理安排付款,其请款依据的金额与上述会商纪要的金额一致。综上,本院认为,骆××已于2001年6月26日与中天公司达成结算,中天公司未及时付款,已经侵害骆××的权利,诉讼时效应从此时开始计算。对此,骆××在本案诉请工程款的利息的起算时间是2001年6月26日,亦可以印证上述观点。骆××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不明确的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此后,骆××于2001年9月8日向中天公司提出付款要求,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截至2003年9月7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骆××的给付工程款的诉请不再受法律保护。......退一步讲,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结算协议应属有效,虽然双方未直接签署结算协议,但骆进军参与工程结算并签署同意结算价款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骆××起诉给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也应从达成结算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积极地实现其权利,以及时地结束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本案中,骆××缺乏施工资质承接工程,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在与中天公司达成结算协议后十余年期间不及时主张权利,如果其怠于行使权利而得以以合同无效为由而获得在无限期间内随时要求中天公司实施给付行为,显然会使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有碍于社会资源流转的客观需要和民事秩序的稳定,亦有悖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一审法院适用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中天公司关于骆××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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