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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发包人能否向实际施工人主张工期延误责任?

更新时间:2024-10-23   浏览次数:615 次 标签: 工期延误索赔

文章摘要:

解读:工期延误诉讼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工期延误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该合同的相对人作为责任义务人,非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施工人不向发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注释】(1)发包人可以向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质量责任;(2)发包人不能向实际施工人主张工期延误责任(不属于工程质量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工期延误诉讼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工期延误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该合同的相对人作为责任义务人,非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施工人不向发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Ⅰ(25)【程序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经典案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再210号

【裁判摘要】工期延误诉讼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1)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实际施工人为被告提起诉讼;(2)工期延误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该合同的相对人作为责任义务人,非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施工人不向发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池××作为实际施工人是否对三友竹业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建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实际施工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但工期延误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在参照无效合同中工期延误责任条款确定相关责任时,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该合同的相对人作为责任义务人。本案中,案涉《钢结构建筑安装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的合同两造是三友竹业和成森建设,具体代表成森建设签订合同的是案外人卓××,生效判决认定池××是从成森建设处转包案涉工程,可见池××并非三友竹业的合同相对方。因此,三友竹业向池××主张工期延误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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