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19民终10866号
更新时间:2024-10-26 浏览次数:152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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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合同约定纠纷“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效力认定
【裁判摘要】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陈××明确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15年7月30日签订《广东泓宇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责任合同》,该合同的裁条款约定为如无法协商,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合同中未明确“当地”的具体地点,但因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标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固定地点。陈××与泓宇公司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应推定为向标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涉合同的标的所在及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双方签订合同时,东莞仅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一家仲裁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陈××与泓宇公司之间因上述合同引发的纠纷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
【裁判摘要】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陈××明确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15年7月30日签订《广东泓宇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责任合同》,该合同的裁条款约定为如无法协商,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合同中未明确“当地”的具体地点,但因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标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固定地点。陈××与泓宇公司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应推定为向标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涉合同的标的所在及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双方签订合同时,东莞仅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一家仲裁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陈××与泓宇公司之间因上述合同引发的纠纷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