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有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合同约定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是否参照适用?

更新时间:2026-10-09   浏览次数:2737 次 标签: D799【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文章摘要: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第2款明确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无效合同损失的参照因素之一;(2)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在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承包人仍应按照约定质量标准交付建设工程或者赔偿损失。
【注释】《民法典》第79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双方确定作为工程建设基本依据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是重要的约定质量标准。
【解析】(1)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即属不合格;(2)建设工程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3)“质量不符合约定”均是以质量标准合法有效为前提,默认约定质量标准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3)《八民会议纪要》第30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约定无效。

文章摘要2: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第2款明确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无效合同损失的参照因素之一;(2)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在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承包人仍应按照约定质量标准交付建设工程或者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Ⅱ(3)【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30.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