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243号
更新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1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违约方提出宽限期且被守约方接受可构成合理宽限期——孙××申请再审称,其与圣福华公司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发美食城项目协议》及《补充协议》没有解除。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综上,孙××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在一定的拆迁时限内出资完成涉案项目的后续拆迁工作。其次,由于孙××未能在拆迁时限内完成拆迁工作,圣福华公司向孙××发出催告,孙××于2010年9月20日向圣福华公司出具工作计划,承诺2010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全部完成;后孙××又于2010年9月26日向圣福华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2010年12月15日全部完成。但是,孙××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涉案项目的拆迁工作。圣福华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以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孙××发出解除《关于合作开发美食城项目协议》、《补充协议》的通知,孙××秋收到该通知时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孙福秋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