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导致要约失效?
文章摘要:
解读:(1)《民法典》第476条未规定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导致要约失效;(2)除非合同具有人身履行性质、要约中含有或推定含有相反的意思、知道对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的情形外,丧失行为能力原则上并不导致要约失效。
【注释】承诺的权利是这一种资格或者法律地位,不得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由受要约人转让给他人。
【注释】承诺的权利是这一种资格或者法律地位,不得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由受要约人转让给他人。
文章摘要2:
解读:(1)《民法典》第476条未规定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导致要约失效;(2)除非合同具有人身履行性质、要约中含有或推定含有相反的意思、知道对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的情形外,丧失行为能力原则上并不导致要约失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