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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导致要约失效?

更新时间:2024-11-10   浏览次数:1586 次 标签: D478【要约失效】

文章摘要:

解读:(1)《民法典》第476条未规定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导致要约失效;(2)除非合同具有人身履行性质、要约中含有或推定含有相反的意思、知道对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的情形外,丧失行为能力原则上并不导致要约失效。
【注释】承诺的权利是这一种资格或者法律地位,不得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由受要约人转让给他人。

文章摘要2:

解读:(1)《民法典》第476条未规定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导致要约失效;(2)除非合同具有人身履行性质、要约中含有或推定含有相反的意思、知道对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的情形外,丧失行为能力原则上并不导致要约失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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