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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11-14   浏览次数:12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还本销售合同有效;(2)行为人不能以公告或“广告许诺”形式作出承诺——李××、徐×等120名购房产与天海房地产公司签订《五年还本售房协议书》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禁止此类销售活动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所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不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有效。国内贸易部(1994)内贸函字第802号《关于禁止还本销售商品活动的通知》,不宜作为认定本案合同无效的根据,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五年还本售房协议书》中有关售房的约定内容可以认定有效,对还本的约定内容应为无效,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保险公司认为其与天海房地产公司联合刊登广告的行为不构成有效承诺,与120名购房户没有形成保险法律关系,判决其承担30%的代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但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94年12月3日批复的内容来看,信誉保险业务涉及经济担保,带有信誉担保性质,保险公司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宣示信誉担保,对造成本案部分还本售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一定的过错,其与天海房地产公司达成的《关于对“商品房屋销售五年期还本信誉保险协议”终止的协议》,实际上是推卸责任,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违背诚信原则,承担其刊登广告后购房户 30%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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