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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闽02行终218号

更新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20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招标人与招投标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其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是法律法规赋予其投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案涉招投标项目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因存在其他投标人向招标人建发旅游公司提出异议。建发旅游公司作为招标人,对于招标结果存有异议事项有先行处理之职责,且建发旅游公司也进行了回复,并实际对异议事实进行调查、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在原评标委员会坚持原评标意见的基础上,建发旅游公司作为招标人,与案涉招投标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其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向市建设局进行投诉,是法律法规赋予其投诉权利。建发旅游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于2018年11月16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合法且合理,并不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投诉期限规定。上诉人深装总公司上诉主张建发旅游公司投诉超期的理由,系对法律理解有误,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确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的情形,市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深装总公司的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上诉人深装总公司上诉主张原审判决对展示图的规格认定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的认定存在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案涉招标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间,确有其他投标人因对评标结果存有异议,而向招标人建发旅游公司提出,建发旅游公司先行处理无果后,依法向市建设局进行投诉,该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深装总公司上诉主张建发旅游公司对异议的处理违反法律规定且严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闽行申17号
【摘要】招标人与招投标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首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厦门建发公司作为招标人,与案涉招投标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有权向厦门市建设局进行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招标人厦门建发公司针对投标人的投诉,有先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为此,厦门建发公司在2018年8月8日至9日收到其他投标人的投诉后,对异议事实进行调查并于2018年11月9日召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因原评标委员会坚持评审意见,厦门建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于2018年11月16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并不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投诉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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