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6)宁01行终33号
更新时间:2024-11-22 浏览次数:90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催告程序,在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未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虽然上诉人税务稽查局依法有权对违反税务法规的案件进行处理,但在进行处理时应严格依照相关税务法规的法定程序进行处罚。上诉人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前,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催告程序,剥夺了被上诉人盛升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未向被上诉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提出本案强制执行行为是基于对被上诉人违反相关税务法规的特殊背景所作出的,符合案件执法实际,不存在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及未履行催告程序和未向被上诉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未对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