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有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冀01民终10001号

更新时间:2024-11-27   浏览次数:18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对竞业限制协议内容进行明确告知和说明而主张竞业限制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对竞业限制内容进行明确告知主张协议无效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就竞业限制内容专门签订了协议,其内容并没有免除先河公司的责任、加重宋××的义务,且宋××属于科研人员,故没有必要对竞业限制内容进行特别提示,故对宋××称先河公司未对协议的内容进行明确的告知和说明属于无效协议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1】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2、被告返还竞业补偿1800(300x6);3、被告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79487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了制止、调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
【解读2】一审判决:一、被告宋××违反了与原告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