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民终字第34号
更新时间:2024-11-29 浏览次数:111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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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备案合同的补充合同是否无效?|备案合同的补充合同虽未备案但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且并不存在“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合法有效,该补充合同对备案合同有补充、修订和变更的,则应以签订在后的未备案补充合同为准——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性决定了所有的施工合同往往都需要细化和变更后才能履行,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的施工合同也不例外。不能理解为通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在签约后不能补充、修订、细化,只能一份合同履行到底。本案中的未备案合同虽然是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它并非是对之前签订的备案合同的推倒重来,它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工程款结算支付等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方面的约定均与备案合同基本一致,所不同的仅仅是工程质量标准的局部调整,以及其他备案合同未约定事项的补充和已约定事项的细化。该未备案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且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即使未经备案,也不足以否定其效力,因为备案既不是认定“黑白合同”的法定依据,更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定依据。事实上,二建公司诉请返还履约保证金也是根据未备案合同中的约定,由此可见,双方是以未备案合同为实际履行的依据。综上,双方签订的未备案合同系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与备案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未备案合同对备案合同有补充、修订和变更的,则应以签订在后的未备案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