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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非因违约方自身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且不存在主观故意能否适用惩罚性违约金?

更新时间:2024-12-08   浏览次数:1115 次 标签: D584【损害赔偿范围】 D585【违约金】

文章摘要:

解读:(1)违约金既具有补偿性功能又具有惩罚性功能;(2)非因违约方自身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且不存在主观故意的,不应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如守约方不存在实际损失可不再判决支付违约金。

文章摘要2:

解读:(1)违约金既具有补偿性功能又具有惩罚性功能;(2)非因违约方自身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且不存在主观故意的,不应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如守约方不存在实际损失可不再判决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49号

——违约金补偿性功能与惩罚性功能的区别适用

【裁判要旨】违约金既具有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功能即补偿性功能,又具有督促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的功能即惩罚性功能。对于违约方具有违约故意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发挥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督促违约方早日履约。而对于违约方非因其自身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的,不应过分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填补守约方损失为主。在现有证据不能反映守约方存在实际损失,违约方系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且其一直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不再判决其支付违约金。

【案号】一审:(2017)闽民初159号 二审:(2019)最高法民终949号

【裁判摘要】综合以上分析,案涉土地曾经是仙游县政府机关所在地,而县政府迁址需要上级部门审批,在审批通过之前,国土局对案涉土地交付义务的履行存在法律上障碍,其没有违约的故意,故本案的违约金应当以弥补挺虎公司的实际损失为主,而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反映挺虎公司因逾期交地存在何种损失,且国土局一直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案涉《出让合同》项下义务。考虑以上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仙游县财政局已按约支付逾期交地期间土地出让金利息损失情况下,不应再判决国土局承担违约金。因此,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国土局应支付违约金不当,但该判决以仙游县财政局支付利息已全额冲抵违约金为由驳回挺虎公司关于违约金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582号

【摘要】案涉土地曾经是仙游县政府机关所在地,而县政府迁址需要上级部门审批,在审批通过之前,国土局对案涉土地交付义务的履行存在法律上障碍,其没有违约的故意,故本案的违约金应当以弥补挺虎公司的实际损失为主,而现有证据不能反映挺虎公司存在损失,故原审未支持违约金,并无不当。挺虎公司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