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发包人应否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工期延误承担相应责任?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注解2】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承包人负有约定的管理义务并收取部分总包服务费,发包人应对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一定责任。——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104号
解读: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系由发包人确定,因分包单位工期延误造成损失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过错程度承担。
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系由发包人确定,因分包单位工期延误造成损失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过错程度承担——由于案涉专业分包单位系由欣网视讯公司指定,虽然华兴公司与指定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但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系由欣网视讯公司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欣网视讯公司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亦存在过错,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华兴公司对工期延误承担60%主要责任,即承担工期延误500天的违约责任,欣网视讯公司承担剩余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摘要】合同约定承包人对于甲指分包工程有管理义务,如果承包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则应对分包工程的工期逾期承担责任——关于水电安装及暖通工程问题。根据《施工总包合同》约定,上述两项工程系甲指分包工程,中建二局对两项工程负有管理义务。原审中,罗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中建二局未尽到管理义务。根据上述中建二局出具的《承诺书》,对于非因中建二局原因导致《承诺书》项下工程未按时完工的,中建二局不承担责任。原审判决基于罗蒙公司与甲指分包单位存在纠纷、罗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更换分包单位且更换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直至2018年9月10日才移交中建二局等情形,认定《承诺书》项下工程未按时完工并非中建二局原因所致,中建二局不应承担罗蒙公司所主张的工期逾期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注解】甲指分包工程的发包人不能证明承包人未尽到管理义务且发包人存在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发包人存在另行发包和提留工程均未按期完成情形,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损失不予支持——案涉工程虽然于2017年8月26日才完成五方验收,但验收内容除海天建设集团公司施工的部分外,还包含金鸿盛房地产公司提留和另行发包的部分工程。鉴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金鸿盛房地产公司进行过设计变更,以及金鸿盛房地产公司另行发包和提留工程均未按期完成,故金鸿盛房地产公司以工程验收时间滞后为由,要求海天建设集团公司承担工期延误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采信。
【裁判摘要】因发包人指定分包导致工程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关于因分包工程所致工期延误的责任问题,耀华房产公司上诉认为,华厦建设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履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责任。华厦建设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有关其应对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承担一定责任的认定不正确。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意向协议》的约定,华厦建设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但同时约定,耀华房产公司另自行分包土方、幕墙、消防、通风空调、防火卷帘等部分工程,由耀华房产公司、华厦建设公司与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共同签订合同,耀华房产公司为此支付给华厦建设公司分包工程合同总价2%的总包服务费。2011年期间,耀华房产公司作为发包方、华厦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就部分分包工程与多家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分包协议》,约定发包方另行确定分包单位,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发包方与分包方约定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工程款也由发包方直接支付指定分包方。总承包方主要负责审查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资格、审批施工方案、协调工序安排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对于因分包工程延误造成涉案工程不能按期验收的责任承担问题,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但从耀华房产公司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华厦建设公司负有约定的管理义务并收取部分总包服务费的模式来看,耀华房产公司应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承担主要责任,华厦建设公司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耀华房产公司与华厦建设公司主张对方应全部承担工程工期延误责任并赔偿其损失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的该项认定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