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发包方能否向承包方主张工期延误责任?
文章摘要:
【注解1】各自承担相应责任|(1)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根据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求时间对工期迟延责任进行裁量。——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886号;(2)既有施工面积增加又有双方在合作中协调配合不够等多方原因,导致逾期时间明显过长的,施工方与委托方应共同承担责任。——参考案例:(2002)民终字第21号;(3)导致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且无法精确计算不同原因导致的具体延误天数,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酌定工期延误违约金。——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24号
【注解2】不支持工期延误责任|(1)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存在违约行为且难以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大小和损失数额的,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民一终字第111号;(2)双方对合同履行均存在不规范、不完全合乎要求的情况,对双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均不应予以支持(备注:此种情形应限于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场合)。——参考案例:(2007)民一终字第107号;(3)双方对工程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发包人无法证明仅因承包方导致的工期延误的具体天数,其主张工期延误责任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50号
【注解3】发包人未履行及时拨付工程款的义务致使工程停工无权主张承包人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92号
【注解4】双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但没有证据证明过错程度应自行承担各自损失。——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995号;(2020)最高法民申5890号
→【备注】双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应承担责任比例,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双方自行承担各自的损失。
【注解5】工程因双方原因导致延期应各自承担己方损失。——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70号
【注解6】(1)双方对于工程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2)承包方未提交证
文章摘要2:
【注解7】(1)双方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以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双方均有责任,因此对各自主张的违约金均不予支持,未准确适用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52号
解读: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工期延误——(1)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根据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时间对工期迟延责任进行裁量;(2)难以区分各方违约原因的,可以判决不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经典案例:
【摘要】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根据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求时间对工期迟延责任进行裁量——根据查明的事实,超合同工期的原因有工程量增加、交地延迟、拆迁补偿等原因导致的村民阻工、洪水灾害、设计变更以及施工作业面复杂等多种因素,同时也有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合理、措施不科学、擅自停工等原因。且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在此情形下,一审根据已经认定的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时间,认定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川越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川越公司认为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应在施工方,应当由长江设计公司、水利水电八局承担全部责任,长江设计公司认为应当重新划分各方责任的理由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对双方上诉意见均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存在违约行为且难以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大小和损失数额的,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新广厦公司关于二十二冶公司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300万元的主张应否支持。第一,《补充协议》中不仅对逾期交工问题进行了约定,还对新广厦公司付款义务有明确约定。关于交工日期以及逾期交工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问题,根据《补充协议》约定,二十二冶公司应当于2008年11月30日前按照新广厦公司下发的交屋标准全部完工,否则承担最多不超过300万元的工期违约金。同时,关于工期顺延、新广厦公司付款义务等内容,《补充协议》约定,新广厦公司“每月5日及时支付工程款,如因工程款拨付不及时,二十二冶公司工期顺延”。第二,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的结论正确。根据一审、二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一方面,二十二冶公司直至2008年12月24日撤场时,尚遗留有未完工程,确实存在拖延工期问题;另一方面,新广厦公司亦并未完全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如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影响了工程进度。新广厦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拒绝支付即构成违约行为,二十二冶公司主张其有权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对因延付进度款而拖期部分按顺延工期或合理停工处理,理由成立。因此,造成案涉工程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工,双方均有责任。综上,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实际履约行为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有关约定,在履约中,二十二冶公司存在开工准备不足、前期施工能力不够、工程管理存在缺陷、擅自撤场等履约瑕疵;新广厦公司存在混凝土供给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不足、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等履约瑕疵;还存在着承发包双方沟通、协调、配合等方面缺陷。以上综合原因,或先后、或交叉、或共同作用下导致工期延误,现主合同涉及工期的约定内容已经施工现场洽商记录、补充协议等几经修订,二十二冶公司擅自撤场后业主已安排案外人续建,涉案工程完工后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而又转卖他人。在此情形下,已无法确定工期延误时间,难以区分新广厦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各自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大小和因此遭受损失数额。新广厦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无违约行为、工程逾期未交工与其无关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未支持其关于工期逾期违约金的请求,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双方对合同履行均存在不规范、不完全合乎要求的情况,因此,对双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均不应予以支持——407,700元停工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施工过程中双方为支付工程进度款、交工期限等问题屡屡发生争议,有大量的往来函件证明,双方事实上已经变更了施工主合同约定的付款和交工的相关约定,部分施工项目还存在着设计变更、发包人以垫付材料折抵工程款等情况。对变更设计应当如何调整费用、顺延工期等当事人约定不明。正因为如此,一审法院才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讼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意图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数额。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合同履行均存在不规范、不完全合乎要求的情况,因此,对双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均不应予以支持”的认定,是适当的,应予维持。据此,对新疆六建提出停工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既有施工面积增加又有双方在合作中协调配合不够等多方原因,导致逾期时间明显过长的,施工方与委托方应共同承担责任|造成工程延误及工程未经质量验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工程施工面积的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原因,又有双方在合作中没有充分进行协调配合的原因,双方应对工程逾期完工承担一定的责任——合同履行中,通宝公司多次对工程进行设计变更,且工程约定施工面积为29000平方米,实际施工面积为34282平方米,施工面积增加了5282平方米。因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为1288742.37元。南门商厦的部分单项工程,通宝公司另行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在工程未竣工验收之前,通宝公司将收尾工程又发包给江苏通州建筑公司施工完毕。南门商厦工程至今未经质量等级核定验收。因此,造成工程延误及工程未经质量验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工程施工面积的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原因,又有双方在合作中没有充分进行协调配合的原因。双方应对工程逾期完工及工程质量问题均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可比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承担方式,由三建公司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4258800元的一半,且一审判决三建公司承担50万元工程质量违约金依据不足,三建公司请求免除50万元质量违约金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双方对工程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发包人无法证明仅因承包方导致的工期延误的具体天数,其主张工期延误责任不予支持——华江公司、五冶公司均认可实际交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交工日期。一审中,五冶公司、华江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证明造成案涉工程工期延误既有五冶公司的原因,也有华江公司的原因。华江公司提交的施工进度表、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证据,无法证明仅因五冶公司导致的工期延误的具体天数。华江公司主张五冶公司支付317天工期延误导致的违约金和管理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导致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且无法精确计算不同原因导致的具体延误天数,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酌定工期延误违约金——关于新龙兴公司应否以及如何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问题。对案涉工程工期存在延误,当事人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工期延误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针对金鹰公司的反诉请求,新龙兴公司抗辩称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系因金鹰公司原因所致,对于该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新龙兴公司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新龙兴公司一审虽提交了包括《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在内的多份证据,证明因金鹰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但新龙兴公司并不否认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完全一一覆盖实际的工期延误天数,二审中新龙兴公司亦未提交补充证据证明所有的工期延误均系金鹰公司原因所致,新龙兴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以存在金鹰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客观事实为由,将工期延误全部认定为金鹰公司的责任,存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数额,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导致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且无法精确计算不同原因导致的具体延误天数,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本院酌定新龙兴公司支付金鹰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750000元。
【裁判摘要】发包人未履行及时拨付工程款的义务致使工程停工无权主张承包人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中建七局是否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华夏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华夏公司主张三方协议并未免除中建七局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中建七局严重延误工期,一审法院未支持华夏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1290万元错误。三方协议第七条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华夏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原因造成的停工,乙方中建七局已向甲方华夏公司提出上述事项的费用索赔,经双方协商确定索赔费用为750万元。从上述约定可知,在施工过程中是华夏公司未履行及时拨付工程款的义务致使工程停工,其无权主张中建七局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此外,三方协议签订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早已超过华夏公司主张的从2013年7月20日起计算129天的时间,但三方协议反而约定由华夏公司向中建七局支付索赔费用750万元,可以认定双方已就工期延误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华夏公司上诉主张中建七局承担工程延误违约金,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双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但没有证据证明过错程度应自行承担各自损失——晓沃公司承建工程均超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根据查明事实,好旺佳公司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故其对工程逾期完工存在过错。而施工过程中,晓沃公司在7号、8号、13号楼及人防地下室工程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多次要求晓沃公司停工整改,因此晓沃公司对逾期完成工程建设也存在相应责任。但双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应承担责任比例,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好旺佳公司、晓沃公司自行承担各自的损失。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890号
【裁判摘要】工程因双方原因导致延期应各自承担己方损失——原审已查明,本案确实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同时亦存在停窝工的情形,且停窝工天数与逾期完工时间具有直接关联。据此,原审认定逾期完工原因与停窝工原因直接相关,双方对于逾期完工均有过错并无不当。......至于停窝工的损失,该损失经鉴定确实存在。在双方对于停窝工及逾期完工互有过错、双方互有损失的情况下,原审综合本案与(2019)最高法民终995号案两案情况,从有助于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的角度考虑,判决双方各自承担己方损失亦无不当。
【裁判摘要】(1)双方对于工程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2)承包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工期延误实际遭受了损失及损失数额,其主张赔偿工期延误损失不予支持——关于北京丽贝亚公司主张的818万元工期延误违约赔偿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案涉工程工期延误,既有滁州一院对合同内的部分项目进行设计变更、增加部分装饰装修工程的原因,又有北京丽贝亚公司前期公司资金不足,进而导致案涉工程实际的开工时间顺延的原因。北京丽贝亚公司和滁州一院对于案涉工程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北京丽贝亚公司主张滁州一院应向其赔偿818万元的工期延误损失,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工期延误实际遭受了损失及损失数额,其关于该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1)双方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以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双方均有责任,因此对各自主张的违约金均不予支持,未准确适用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未依法判定双方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该规定,一审判决既然认定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则依法应该在认定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的基础上,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对于双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损害赔偿的诉请,一审判决均以造成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唐公司与水电五局均有责任,因此对各自主张的违约金均不予支持,未准确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前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