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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671号

更新时间:2024-12-08   浏览次数:23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施工方未按照施工协议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窝工损失赔偿且主张窝工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1)窝工索赔的时间限制和相关要求是窝工索赔事实能够被准确确认的前提,也是判断合同当事人处理实际施工问题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对控制施工成本和进行施工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2)施工合同虽没有约定未按索赔程序提出索赔即视为放弃索赔,在施工中未提出窝工损失请求;施工完毕后双方结算中对窝工损失也没有作为施工成本予以主张,可视为其具有放弃窝工损失的意思表示——关于窝工及损失赔偿问题。海宏公司认为横店公司并未证明有窝工事实,横店公司也没有提出工期索赔,一审根据工作联系单等即认定窝工事实发生并计算窝工损失,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横店公司主张窝工损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横店公司未按照施工协议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窝工损失赔偿。对此,横店公司并无异议。按照本案窝工索赔的要求,发生索赔事件后,承包方必须于28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意向,并于其后依约提交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方工程师要求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时,承包人还需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本院认为,窝工索赔的时间限制和相关要求是窝工索赔事实能够被准确确认的前提,也是判断合同当事人处理实际施工问题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对控制施工成本和进行施工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因为施工是一个持续性履行行为,其中包含众多和复杂的民事行为,而每一个行为均有相对独立的意义,从整体上又是双方履行施工合同相互协作义务的一部分。第二,本案施工协议虽没有约定未按索赔程序提出索赔即视为放弃索赔,但横店公司于诉讼中提出索赔,其主张的窝工事实难以确认。本案中,横店公司对其主张的窝工损失,虽能提供部分施工活动因海宏公司原因导致拖延的事实,如开工时间问题、材料认价问题等,但这些问题均可以通过施工配合、调整予以解决,确有窝工及损失的,才能认定构成窝工索赔的事实。据此,上述事实均不足以证明窝工损失发生,即施工合同履行中,有施工拖延的因素和情况并必然发生窝工损失,窝工损失作为补偿性损失,施工方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以相关施工活动中的延误时间为据认定窝工时间和窝工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第三,横店公司诉前对窝工损失一直未提出主张。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横店公司在施工

文章摘要2:

(续)横店公司在施工中未提出窝工损失请求;施工完毕后双方结算中,横店公司对窝工损失也没有作为施工成本予以主张,其表示窝工事实发生时未予提出的原因是出于合作考虑,该种情形亦可视为其具有放弃窝工损失的意思表示。据此,横店公司虽然举示了其各阶段施工中催促海宏公司加快材料认价、加快外包施工等导致施工延迟的因素,但其主张窝工损失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其窝工损失予以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海宏公司有关窝工损失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2】合同履行中双方均明知相关的施工期限发生变更,承包方未提出工期变更或顺延申请,发包方也并未依据施工协议提出工期要求,相关工程款结算中也未就工期延误损失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工期延误已达成一致意见或均放弃相关损失主张——即横店公司的施工期限确实存在超过约定施工期限的问题,但海宏公司主张横店公司承担延期交工违约责任的理据不足。对此,本院评析如下:第一,施工合同双方具有相互配合义务,海宏公司的部分行为造成了工期拖延。如A区施工部分:......对上述导致工期顺延的有关事实,横店公司虽未提出相应的工期顺延申请,但并不能否认相关事实的发生。第二,合同履行中,双方均明知相关的施工期限发生变更,横店公司未提出工期变更或顺延申请,海宏公司也并未依据施工协议提出工期要求,相关工程款结算中,也未就工期延误损失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工期延误已达成一致意见或均放弃相关损失主张。据此,一审未支持海宏公司有关横店公司违约及应承担延误工期损失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08号
【摘要】关于横店公司主张的窝工损失赔偿问题。原审查明,横店公司在部分施工活动中因海宏公司原因导致施工延迟,但横店公司主张的窝工期间内亦存在施工的事实。根据施工协议中有关索赔程序的约定,横店公司主张窝工损失赔偿,可依约提出书面索赔意向并提交索赔理由和证据,但横店公司在合同履行的施工阶段并未提出窝工损失请求且在施工完毕后的结算中亦未作为施工成本进行主张。另,窝工损失作为补偿性损失,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由于横店公司该主张的证据不足,原审不予支持其诉讼主张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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