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有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发包人签订结算协议后还能否再向承包人主张工期违约责任?

更新时间:2026-08-04   浏览次数:2712 次 标签: 工程价款结算 违约责任 索赔

文章摘要:

解读:除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保留权利外,发包人签订结算协议后无权再向承包人主张工期违约责任。——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97号

文章摘要2:

【注解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2)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97号
→【备注】(1)结算本质上属于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结算既然是双方施工过程中就工程量和造价协商达成一致,也包括对双方各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责任损失的确认,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结算书签订后一方一般不得提出结算书以外的其他责任。
【注解2】另外裁判观点|(1)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建设工程结算时,其结算的内容是否包括延误工期索赔的事项,是否包括延误工期索赔的数额,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这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任何人不得干涉;(2)结算内容并不包括索赔数额这一项且特别注明“依据双方1998年6月16日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第32条之规定,本公司同意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6225万元,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有关权利义务,双方仍按合同规定执行。”依据合同第十三条等条款提出延误工期索赔并无不妥,依法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04)民一终字第112号
【注解3】结算协议违约方承包方承担延误工期责任反而约定由发包方支付承包方索赔费用,发包人主张承包方承担工程延误违约金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92号

解读:除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保留权利外,发包人签订结算协议后无权再向承包人主张工期违约责任。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97号

【裁判摘要】发包人签订结算协议后除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保留权利外无权再向承包人主张工期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由此,在涉案合同未就工程价款结算时保留违约索赔权利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于兆通公司一审反诉主张金盛公司逾期竣工、工期延误以及未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等违约索赔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一终字第112号

【裁判摘要】竣工决算后,天恒公司还能否再要求武建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建设工程结算时,其结算的内容是否包括延误工期索赔的事项,是否包括延误工期索赔的数额,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这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任何人不得干涉。就本案而言,从决算汇总表来看,双方的结算是工程价款的结算,结算内容并不包括索赔数额这一项。且天恒公司在该表上特别注明:“依据双方1998年6月16日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第32条之规定,本公司同意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6225万元,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有关权利义务,双方仍按合同规定执行。”现在天恒公司依据合同第十三条等条款向武建三公司提出延误工期索赔,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192号

【裁判摘要】发包人未履行及时拨付工程款的义务致使工程停工无权主张承包人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中建七局是否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华夏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华夏公司主张三方协议并未免除中建七局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中建七局严重延误工期,一审法院未支持华夏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1290万元错误。三方协议第七条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华夏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原因造成的停工,乙方中建七局已向甲方华夏公司提出上述事项的费用索赔,经双方协商确定索赔费用为750万元。从上述约定可知,在施工过程中是华夏公司未履行及时拨付工程款的义务致使工程停工,其无权主张中建七局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此外,三方协议签订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早已超过华夏公司主张的从2013年7月20日起计算129天的时间,但三方协议反而约定由华夏公司向中建七局支付索赔费用750万元,可以认定双方已就工期延误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华夏公司上诉主张中建七局承担工程延误违约金,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