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963号
更新时间:2024-12-28 浏览次数:10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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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合同当事人在本着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的同时,也应当兼顾公平。案涉工程于2016年12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南通三建的投入已经物化于案涉工程中,由海沃公司取得。二审判决对违约金数额的认定,不利于平衡保护发包人和施工企业利益。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48亿元,原判决认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为64529600元,达到工程造价的26%,远远超出施工方的预期利润。南通三建原审中是否主张调整违约金,以及原审法院是否予以释明?如果南通三建主张调整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除考虑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