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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00号

更新时间:2025-01-05   浏览次数:10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当事人在另案审理中明确认可的事实,亦属于当事人自认事实的证据,在其他案件中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裁判摘要】在另案(2013)西民四终字第00446号中,甘肃二安陕西分公司在法院询问时已经明确认可该公司已于2012年7月退出案涉工地,此节自认的事实,也与本案中华宇公司、华宇阎良分公司的主张和计××的证言相互印证吻合。......因此,本案应当认定甘肃二安陕西分公司已于2012年7月中途从案涉工程退场,故原审认定甘肃二安陕西分公司应取得1某楼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甘肃二安陕西分公司以其完成1某楼的全部施工为事实基础而起诉主张全部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亦应予以驳回。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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