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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897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浏览次数:2023 次 标签: 再审利益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自独立;(2)因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并未完成结算且双方关于涉案工程的诉讼通过另案予以解决,驳回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实际施工人陈××以转包人奥华公司、发包人海工园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追索工程欠款纠纷,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两个结算关系,海工园公司与奥华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奥华公司与陈××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各自独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海工园公司与奥华公司之间并未完成结算,且双方关于涉案工程的诉讼通过另案予以解决,故本案一、二审判决只解决陈××与转包人奥华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问题,驳回了陈××对海工园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一、二审判决依据奥华公司与陈××的结算结果来认定案涉工程欠款,并无不当,陈××并非《施工补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海工园公司主张奥华公司与陈××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应依据《施工补充合同》来确定,理据不足,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海工园公司与奥华公司的工程款纠纷已经另案生效判决确认,海工园公司应依据另案生效判决履行对奥华公司的付款义务,奥华公司的申请再审已被另案驳回,海工园公司作为本案生效判决的无义务方对本案申请再审,缺乏诉的利益。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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