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犯罪非刑事处罚办法

更新时间:2016-11-12   浏览次数:2793 次 标签: 刑民交叉 民刑交叉 犯罪物品处理 职业禁止

文章摘要:

犯罪的非刑罚处理办法包括刑事损害赔偿(即赔偿经济损失)和免刑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赔偿损失),均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强制处分办法。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犯罪的非刑罚处理办法包括刑事损害赔偿(即赔偿经济损失)和免刑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赔偿损失),均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强制处分办法。

刑事损害赔偿(即“赔偿经济损失”) 回目录

   一、性质:

    1.又赔又罚(不免刑,赔偿经济损失);

    2.属于民事强制处分:应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理。

   二、适用条件:

    1.须经济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2.适用对象须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即对犯罪分子除了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三、我国实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行政赔偿责任次之、刑事责任最后的原则: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免刑非刑罚处理方法 回目录

   一、性质:

   “赔偿损失”:只赔不(免)罚。

   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1.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

    A.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当庭予以批评或谴责,责令其改正的方法;

    B.责令举借悔过: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用书面方式进行悔罪,促其痛改前非不再重犯;

    C.责令赔礼道歉: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认错,表示歉意,以求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D.责令赔偿损失:是指由于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以没有给予刑罚处罚为前提,不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由司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规定(职业禁止) 回目录

   一、禁止从事相关职业适用:

    1.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A.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B.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提示】

    ①职业禁止适用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对于过失犯罪只有在行为人被判处刑罚时才能适用职业禁止;免予刑事处罚不适于职业禁止)。

    ②职业禁止的适用主体应只限于自然人。

    2.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A.法院裁量标准为犯罪情况(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即再犯的可能性);

    B.职业禁止的期限是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5年(上限5年/下限3年)。

   二、违反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法律后果: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法院依照规定作出的决定的:

    1.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情节严重的,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陈其象履行提示 回目录

   非刑罚处罚措施包括:

   ①训诫;

   ②责令举借悔过;

   ③责令赔礼道歉;

   ④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⑤强制治疗;

   ⑥没收;

   ⑦强制教育、劳动和治疗。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一)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二)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四)具有悔罪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5、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十一、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十三、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吊销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四、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听取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分析影响性案件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必要时可以征求案件查办等机关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五、对于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根据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量刑规范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

——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并未涵括所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也未禁止对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在适用第17条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时,要全面、有序地衡量各种从宽处罚情节,避免重复评价。

【裁判要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是就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具体华,并未涵括所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法定刑为三年徒刑以上时,也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余地。

    ②在适用《解释》第17条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时,要全面、有序地衡量各种从宽处罚情节,避免重复评价。根据《解释》第17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时,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悔罪表现好;(3)具有六项从宽处罚情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