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对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恢复执行后在执行款中予以扣除时,当事人没有具体约定的,按民法债权抵充清偿顺序计算
文章摘要:
【入库编号:2023-17-5-203-017】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应当在恢复执行后的执行款中予以扣除。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清偿迟延履行利息。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若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钱债务,且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即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清偿利息,最后清偿主债务。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执异99号执行裁定(2019年11月13日);执行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执复280号执行裁定(2020年2月28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161号(2021年12月20日)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应当在恢复执行后的执行款中予以扣除。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清偿迟延履行利息。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若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钱债务,且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即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清偿利息,最后清偿主债务。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执异99号执行裁定(2019年11月13日);执行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执复280号执行裁定(2020年2月28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161号(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