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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抵押财产执行拍卖前是否除去财产上租赁权?

更新时间:2025-12-20   浏览次数:2255 次 标签: 抵押权 租赁权 抵押不破租赁原则 租赁不破抵押原则 带租拍卖 不带租拍卖

文章摘要:

解读: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且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的,执行法院依法有权将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即不带租拍卖)。
【注解】先抵押后出租执行标的上的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参考案例:(2021)桂执复149号

文章摘要2:

★【人民法院案例库】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因此,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且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的,执行法院依法有权将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3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申请执行人以其享有抵押权为由,主张解除租赁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抵押权人、租赁权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实质审查,作出综合判断。成立在抵押权之前,并已占有使用的租赁权可以排除移交租赁物的强制执行。——参考案例:(2023)云民终字600号

解读: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且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的,执行法院依法有权将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即不带租拍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案外人主张不动产租赁权异议的审查标准】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不带租拍卖、变卖等情况下的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租赁期内排除一般债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及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均在抵押权设立之前,请求在租赁期内排除抵押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带租拍卖、变卖等情况下的强制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案外人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承租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带租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租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承租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准许不带租强制执行该执行标的。


经典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桂执复149号

【裁判摘要】先抵押后出租执行标的上的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复议申请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涉案门面是否应予支持。首先,关于复议申请人与秀海园大酒店的租赁关系是否受抵押权影响的问题。秀海园大酒店将其位于全州县房产于2016年1月27日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漓江农合行,涉案门面包含于其中。桂林中院在审理原告漓江农合行与被告亨益通公司、秀海园大酒店、唐××1、秦××、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19)桂03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秀海园大酒店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漓江农合行对秀海园大酒店名下位于全州县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抵押权得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是有效的抵押担保。本案复议申请人与秀海园大酒店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门面经营权租用协议》在抵押权设立之后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的规定,复议申请人是在抵押权设立后才承租租赁物,并且该租赁没有证据证明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复议申请人与秀海园大酒店签订租赁合同,虽已按约支付租金,并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但不能对抗设立在前的抵押权。因此,桂林中院依据(2019)桂03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整体拍卖秀海园大酒店名下位于全州县房产于法有据。其次,关于复议申请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涉案门面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桂林中院依法拍卖涉案门面,在成交后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桂03执195号之十七执行裁定,以房屋所附租赁权对在先抵押权的实现有实质性影响,裁定除去涉案门面的租赁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如前所述申请执行人漓江农合行对租赁物设立抵押在先,复议申请人设立租赁在后,而且该抵押效力得到桂林中院(2019)桂03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漓江农合行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复议申请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涉案门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库】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入库编号:2023-17-5-203-012】

【裁判要旨】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因此,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且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的,执行法院依法有权将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0执异20号执行裁定(2019年6月17日);执行复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执复174号执行裁定(2020年5月15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39号(2021年12月24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以其享有抵押权为由,主张解除租赁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抵押权人、租赁权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实质审查,作出综合判断。成立在抵押权之前,并已占有使用的租赁权可以排除移交租赁物的强制执行。

【关联索引】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6民初79号民事判决(2023年3月9日);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云民终字600号民事判决(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