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167号
更新时间:2025-02-23 浏览次数:138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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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判决责令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行政机关提交履行方案并向行政相对人作出履行意见后即应认定已按生效判决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至于该补救措施是否得当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判决内容是否已执行完毕。申诉人通途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为(2016)皖行终260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判项为,一、确认储备中心、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于2008年10月22日、2008年12月26日、2010年11月24日以签订协议方式实施收回通途公司土地的行政行为无效;二、责令储备中心、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其无效行政行为对通途公司权益产生的损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从该判项第二项可以看出,储备中心、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对其无效行政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储备中心、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安庆中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已提交了履行方案。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关于“至于如何采取补救措施、是否继续履行土地出让行为等,则属行政机关对行政事项的自由裁量权,应由被诉行政机关酌定"的认定,储备中心、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履行方案并向行政相对人通途公司作出履行意见后,即应认定已按生效判决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至于该补救措施是否得当,申诉人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安徽高院、安庆中院裁定认定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