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认定
文章摘要:
【入库编号:2025-16-2-115-001】
【裁判要旨】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原则上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但是对于一些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避免陷入合同僵局,对双方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可依照违约方诉请判令解除合同。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切实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关联索引】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46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8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16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523号民事裁定(2023年8月16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222号民事判决(2024年3月6日)
【裁判要旨】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原则上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但是对于一些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避免陷入合同僵局,对双方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可依照违约方诉请判令解除合同。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切实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关联索引】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46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8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16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523号民事裁定(2023年8月16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222号民事判决(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