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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股权出让方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亦应承担适当的竞业禁止义务

更新时间:2025-03-13   浏览次数:1617 次 标签: 民事 股权转让 竞业禁止 连带责任 违约金

文章摘要:

【入库编号:2024-08-2-269-004】
【裁判要旨】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并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但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有时也会出现针对股权出让方的竞业禁止条款。在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肯定股权转让合同所附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但相应的竞业禁止期间仍应受到《劳动合同法》之竞业禁止期间最高不得超过两年的限制。
【关联索引】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2014年4月12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2014年8月26日)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