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请求继续履行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文章摘要:
【注释1】民事重复诉讼分为|(1)三同型重复起诉——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三者与前诉相同;(2)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与前诉相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注释2】请求给付之诉、请求继续履行与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构成重复起诉。
【注解1】继续履行合同与确认合同无效构成重复起诉|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反诉确认合同无效,因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已被本诉包含无须独立提出,反诉请求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对反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812号
【注解2】给付之诉和合同效力确认之诉构成重复起诉|(1)对合同提起给付之诉后不得另案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否则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2011)宿中商终字第0421号;(2)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构成确认之诉,已经提起的给付之诉情况下,又起诉要求确认相关协议部分内容无效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61号
【注解3】在前案判决已经确认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后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诉讼请求显然意在否定前案诉讼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2025)最高法民申1652号
文章摘要2:
→【备注】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后又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属于重复起诉。
★【人民法院案例库】垄断纠纷中重复起诉的认定|认定垄断纠纷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不能仅从前后诉的案由是否相同来作判断,而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重复起诉的规定,从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三个方面作具体分析认定。——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终1416号
→【备注】(1)前诉给付之诉被告主张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并判令承担相应给付义务;(2)后诉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该诉讼请求系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解读:(1)给付之诉隐含确认之诉的内容;(2)前诉请求继续履行,后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后诉的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构成重复起诉。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典案例:
·(2011)宿城商初字第0493号;(2011)宿中商终字第0421号
——对合同提起给付之诉后不得另案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
【裁判要旨】当事人基于合同提起给付之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然会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其他当事人基于同一份合同另案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摘要】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反诉确认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对反诉不予受理——(1)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已被本诉包含,无须独立提出,故金盛集团公司该项请求不构成反诉请求;(2)本案本诉必然涉及对《合作框架协议》效力的审查,金盛集团公司提起反诉的事项属于本诉必须审理的范围。现金盛集团公司提起的反诉与平安德成公司提起的本诉符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为前诉包含的情形,故金盛集团公司在本案中提起的反诉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摘要】(1)确认之诉是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确认,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数额及已履行债务数额等事实的确认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受理范围;(2)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构成确认之诉,已经提起的给付之诉情况下,又起诉要求确认相关协议部分内容无效构成重复起诉——确认之诉,是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确认。本案中孙玺珉第一项诉请是请求确认汤××、泓辉公司与其之间的借款本息数额。第二项诉请为请求确认孙××及案外四公司用1872.38㎡房屋抵顶对汤××、泓辉公司的借款本金9361.9万元。以上两项请求,是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数额及已履行债务数额等事实的确认,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受理范围。故孙××在本案中的第一项、第二项请求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一审法院对孙××该两项请求进行了实体审理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对于孙××提出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请求。本院认为,该三项请求系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抵债协议书》、《债权转让框架协议书》、《债务清偿协议书》效力的确认,即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构成确认之诉。但王××、邓××作为原告提起的(2016)冀民初39号案,是以上述三份协议书有效为基础提起的给付之诉。在王××、邓××已于2015年10月15日提起给付之付情况下,孙××于2015年11月4日又起诉要求确认相关协议部分内容无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构成重复起诉。按照该条规定,对于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认为该三项诉讼请求与(2016)冀民初39号案件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并向孙××释明,该部分诉请可在(2016)冀民初39号案件审理中提起抗辩并无不当。孙××该三项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应驳回起诉。
【裁判摘要】(1)当事人地位互换仍然构成重复起诉之当事人相同|前案与本案当事人是否相同,不以各方当事人在两案中的诉讼地位相同作为判断标准。即使前案与本案当事人诉讼地位互为原、被告,但只要纠纷发生在相同的诉讼主体之间,即可认定两案当事人相同。(2)在前案判决已经确认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后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诉讼请求显然意在否定前案诉讼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房地产公司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案系于某诉某房地产公司、第三人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某在前案中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该协议书的效力进行了审理认定并据此作出裁判。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起诉于某、某建设公司,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一、关于本案与前案当事人是否相同的问题。前案与本案当事人是否相同,不以各方当事人在两案中的诉讼地位相同作为判断标准。即使前案与本案当事人诉讼地位互为原、被告,但只要纠纷发生在相同的诉讼主体之间,即可认定两案当事人相同。本案与前案的当事人均为某房地产公司、于某及某建设公司三方主体,故两案当事人相同。二、关于本案与前案诉讼标的是否相同的问题。本案与前案的诉讼标的均为三方当事人就《债权转让协议书》效力及相应工程款给付问题发生的争议,故两案诉讼标的相同。三、关于本案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问题。虽然于某在前案中并未明确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但其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向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给付工程款的请求,当然系以《债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为前提。在于某所提前案给付之诉中,事实上也包含了确认《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的争议内容。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就前案作出的(2024)津0116民初565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前案判决)中载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在该协议已通知到被告的情形下,对于协议中债权转让部分对被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据此向被告主张相应的工程款项”。可见,前案判决已对《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认定。在前案判决已经确认《债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其诉讼请求显然意在否定前案诉讼的裁判结果。某房地产公司所提起的本案诉讼,同时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三项条件,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人民法院案例库】被告提起后诉实质系意图否定、变更前诉裁判结果的,亦属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就合同继续履行及违约责任作出裁判后,该案被告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予以确认,性质为就前诉已实体处理完毕的事项重新提起诉讼,实质系意图否定、变更前诉裁判结果,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驳回起诉。
【关联索引】一审: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5 民初39 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23日);二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终187号民事裁定(2021年5月18日);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申4478号民事裁定(2022年3月17日)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问题。“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被法院受理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次起诉;对当事人再次提起的诉讼,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应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后诉诉求是否系前诉已经实体处理完毕的事项,后诉诉求是否为实质性否定、变更前诉裁判结果等综合进行判断。(2012)双民商初字第19号案件与本案纠纷,当事人均依据同一合同,即2011年12月2日签订的《股权(出资)转让协议》而提起诉讼。两案当事人相同,均为刘××、付××与宋××。关于诉讼标的是否相同,(2012)双民商初字第19号案件中付××的诉讼请求为依据案涉合同要求宋××、刘××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给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其虽属于给付之诉,但隐含着认可并主张合同有效,要求对方基于有效的合同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刘××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同时返还已经按照合同义务转让给付××的1200万债权及已付合同价款300万元,该诉讼请求既包括确认之诉,亦包括给付之诉,且该诉讼请求实质系意图否定、推翻前诉,即(2012)双民商初字第19号案件的裁判结果,性质属于违反“一事不再理”情形。二审裁定据此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认定垄断纠纷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不能仅从前后诉的案由是否相同来作判断,而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重复起诉的规定,从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三个方面作具体分析认定。
【关联索引】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30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16号民事裁定(2024年7月29日)
【注解】(1)139案(反诉)中,宗某依据该条有关应收账款划分的约定,请求判令中某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款项,中某公司则以该条包括的市场划分约定属于分割市场的垄断协议为由,主张该条无效,故宗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首先要看该条是否合法有效。(2)奎文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条关于市场划分及应收账款划分的内容均不违反2008年反垄断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对中某公司有关该条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并判令其依据该条承担相应给付义务。(3)而本案中,中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案涉分割协议第六条关于市场划分的约定无效,该诉讼请求系实质上否定139号案的裁判结果,故满足了重复起诉认定的第三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