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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339号

更新时间:2025-03-15   浏览次数:17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情势变更制度的重点在于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实现风险的公平分担,并不当然产生违约责任免除的效果;(2)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审判令巴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巴中公司尚未将案涉房产交付给文轶公司,也未将房产的不动产权证登记至文轶公司名下,构成违约。巴中公司主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天然气管道问题,政府要求靠近管道180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停止施工,但本土地权证下的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必须同时进行,故案涉房产所在地块均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也无法办理产权证,该情形属情势变更,巴中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首先,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情势变更制度旨在解决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原因,使得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该合同会造成明显不公的情况下,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地分配风险的问题。该制度的重点在于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实现风险的公平分担,并不当然产生违约责任免除的效果。其次,合同双方就《输气管道设计规范GB50251-2015》修订造成的影响重新协商变更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房产,巴中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变更后的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证,且其在一审庭审中亦承认物流园区其他部分房产已建成并办理权证的事实。因此,巴中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相关因素调整违约金。二审法院考虑到巴中公司客观上因为输气管道调整改迁造成了巨大损失,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减轻巴中公司的违约责任于法有据。巴中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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