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有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湘02民终1978号

更新时间:2025-03-15   浏览次数:19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双减政策属于情势变更事由;(2)租赁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而解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理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房屋空置期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案涉《商铺租赁合同》及《商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向社会下发上述意见的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本案合同解除属于情势变更事由。......关于争议焦点二、情势变更制度目的在于消除合同中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本案案涉合同一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而解除,即已消除了受不利影响方承租人朱××的不利后果,但解除案涉合同确实给出租人株洲翡翠××置业有限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虽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理应赔偿因此而给株洲翡翠××置业有限公司造成的房屋空置期的经济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由朱××支付双方合同约定免交的六个月租金中三个月租金,即3某12499=37497元抵偿株洲翡翠××置业有限公司合同解除后的经济损失。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