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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不可抗力是否属于情势变更事由?

更新时间:2025-03-15   浏览次数:1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民法典》第533条对情势变更的定义删除《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关于“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这一要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可抗力排除情势变更之适用”的观点不具备正当性;(2)同一事实上可能同时符合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要件,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其主张(情势变更仍可继续履行,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不可抗力则无任何履行可能而仅能解除合同)。

文章摘要2:

【注解3】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相似但不可抗力并非情势变更。——参考案例:(2021)新民终2号;(2021)最高法民申7490号

解读:(1)《民法典》第533条对情势变更的定义删除《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关于“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这一要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可抗力排除情势变更之适用”的观点不具备正当性;(2)同一事实上可能同时符合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要件,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其主张(情势变更仍可继续履行,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不可抗力则无任何履行可能而仅能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490号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2

【裁判摘要】(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相似但不可抗力并非情势变更;(2)不可抗力免除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指合同解除后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消灭,相应民事责任可以免除,不免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关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虽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所指的情势变更相似之处,但并不足以说明本案所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关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中关于可以免除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指合同解除后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消灭,相应民事责任可以免除,而本案所涉情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解决合同解除前一方已经获得的基于整个合同履行完毕才能实现的利益、相对方所形成的损失如何弥补问题,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摘要】征收属于不可抗力——本案中,种苗场与通周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至2037531日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飞机场扩建工程,案涉土地于2016年被征收,致使通周建设公司无法继续再使用土地,应属不可抗力,合同所约定由通周建设公司对其承包后的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合同目的因土地被政府征收而无法实现,如果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会造成双方的财产权益的重大损失,据此,通周建设公司享有当然的法定解除权,故通周建设公司起诉要求解除与种苗场于200761日签订的《种苗场沙坑治理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490号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2

【裁判摘要】(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相似但不可抗力并非情势变更;(2)不可抗力免除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指合同解除后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消灭,相应民事责任可以免除,不免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关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虽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所指的情势变更相似之处,但并不足以说明本案所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关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中关于可以免除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指合同解除后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消灭,相应民事责任可以免除,而本案所涉情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解决合同解除前一方已经获得的基于整个合同履行完毕才能实现的利益、相对方所形成的损失如何弥补问题,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摘要】征收属于不可抗力——本案中,种苗场与通周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至2037531日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飞机场扩建工程,案涉土地于2016年被征收,致使通周建设公司无法继续再使用土地,应属不可抗力,合同所约定由通周建设公司对其承包后的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合同目的因土地被政府征收而无法实现,如果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会造成双方的财产权益的重大损失,据此,通周建设公司享有当然的法定解除权,故通周建设公司起诉要求解除与种苗场于200761日签订的《种苗场沙坑治理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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