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认定
文章摘要:
【入库编号:2024-08-2-084-006】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在债权人于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方亦有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合理期限的识别路径为当事人事先约定、事后补充约定、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以及参照法律规定。合理期限应符合当事人的预期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标准,综合涉案合同的种类、标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合理期限经过应导致违约方受保护法益处于无法实现的状态、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情形。
【关联索引】一审: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10613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22日);二审民事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2526号(2021年5月27日)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在债权人于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方亦有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合理期限的识别路径为当事人事先约定、事后补充约定、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以及参照法律规定。合理期限应符合当事人的预期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标准,综合涉案合同的种类、标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合理期限经过应导致违约方受保护法益处于无法实现的状态、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情形。
【关联索引】一审: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10613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22日);二审民事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2526号(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