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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决在先的工程款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不因质量保证金诉讼而产生中断效力

更新时间:2025-04-04   浏览次数:1032 次 标签: 执行 执行监督 申请执行时效 工程款 质量保证金

文章摘要:

【入库编号:2024-17-5-203-050】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对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实践中虽然质量保证金一般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但质量保证金与工程款的性质、作用、支付条件并不相同,不能简单地将质量保证金和工程款认定为同一债权,故裁决在先的工程款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不因质量保证金诉讼而产生中断效力。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5执异34号执行裁定(2022年6月23日);执行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执复301号执行裁定(2022年9月1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128号执行裁定(2023年3月31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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