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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股东会决议“对投资款支付利息”性质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5-12-28   浏览次数:3099 次 标签: 民事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股东出资 支付利息 损害责任

文章摘要:

【 入库编号:2023-08-2-276-001】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会作出的“对投资款按月支付利息”决议,表象看是公司自治行为,但实质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收回的行为”相同的变相“抽逃出资”,不仅损害公司财产利益,也可能降低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因此,支付的利息依法应予返还。
【关联索引】一审: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21)川132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2021年4月20日)

文章摘要2:

【摘要1】对于供销社就本案诉讼时效的主张,因各被告的侵权行为系在某商贸公司破产管理人清产核资时才发现,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破产管理人发现各被告侵权的实际时间即2020年审计结果的时间开始计算,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摘要2】各被告在某商贸公司没有盈利的情况下以保息分红的方式分配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告要求六被告共同退还原告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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