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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之一】如何认定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之申请保全错误?

更新时间:2025-06-02   浏览次数:2509 次 标签: 保全错误赔偿责任 申请错 申请有错误

文章摘要:

解读:(1)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
【注释】(1)原告应证明保全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违反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仅依据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断定申请保全存在过错;(2)申请人基于合理认识,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保全财产,如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
【注解1】生效文书作出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构成保全错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注解2】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保全财产属于保全错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76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申请保全错误行为之司法认定|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申请人基于合理认识,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保全财产,如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就申请保全行为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充分举证。——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628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能仅以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财产保全侵权应当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即申请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保全保全权利的行使不能仅以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59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在侵权责任法中,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该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以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行为人基于其已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尽到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后,即使法院最终判决没有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续)——参考案例:(2015)焦民再二终字第0003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应当证明其遭受损失及该损失与被告申请财产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以及该损失与被告申请案涉财产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27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申请保全系为了确保仲裁利益得到实现且保全行为适当的,不属于保全申请有错误|1.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目的系为了确保仲裁利益得到实现且保全行为适当的,不属于保全申请有错误。2.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并造成其损失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参考案例:(2022)琼民再2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申请保全错误责任的承担|因申请保全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法律并未专门规定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该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则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苛,将有碍于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60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不能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应证明保全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违反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仅依据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断定申请保全存在过错。——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32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解读:(1)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


解析1|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全错误赔偿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A.申请人——仅适用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情形;

B.法院保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38条等相关规定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责任性质——申请人承担责任方式为赔偿损失;

(3)申请保全确有错误(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4)被申请人存在遭受损失的事实;

(5)被申请人的损失与保全申请错误存在因果关系。


解析2不能以判决支持额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属一般侵权行为。仅生效判决中相关金额与申请保全金额不一致的事实,不足以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财产保全申请措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载《审判监督指导》201402


解析3:是否“明显超过”是判断超标的执行的法定条件|对于是否违法采取保全或超标的执行的判断标准,不以存在差额为依据,应以是否“明显超过”保全或执行标的等法定条件作为认定依据。因本案保全所涉及的财产不是货币资金,无法分割,且保全的财产与本案的诉讼标的金额相当,余额可在执行完毕后退回,不应视为超标的查封扣押。——最高人民法院(2004)确申字第2号《兰州获达实业公司申请确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超标的查封扣押执行行为违法案——对超标的查封扣押执行是否构成违法的确认》,载《审判监督指导》200501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十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专利法》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江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地毯有限公司诉许××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4期(总第150期)】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据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最终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和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属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有错误”,被申请人据此请求申请人依法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282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总第209期)】

【裁判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

·(2012)清民初字第703号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权衡可能因申请错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慎重地决定是否有必要申请。申请确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摘要】银行存款因为被冻结而无法支取、使用,但期间银行仍计付利息,因此,存款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的差额计算。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初字第100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70号

【要点提示】财产保全存在错误是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对“错误”的判断应结合主观因素和客观效果综合进行,即主观上采用合理人的标准,申请人为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必须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一般人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客观效果上要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必须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前提和基础,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并非是承担实体责任的主体,则申请人的保全行为存在违法性。错误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应当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准,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同时要求受害人对损失与申请人的错误保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4)婺民一初字第2438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金中民一终字第940号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裁判要旨】申请人在先判决中的诉请 被驳回,其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完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

——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损益相抵原则适用之探讨

【摘要】本案是一起因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在这一案件中,被查封的房屋因价格上涨获得的利益超出了因保全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保全申请人仍应赔偿损失。

·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害责任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总第236期)】

【裁判摘要】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不能仅以申请保全标的额超出生效裁判支持结果作为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15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基础案件中,陈某某以XX青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履行交船等义务,致使其所造船舶无法投入正常运营,蒙受经济损失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的金额为650万元,与其诉讼请求相当。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定XX青延期交船时间长达302天,违约明显。但因陈某某对于其损失举证不足,法院仅支持了906000元的违约金(二审判决误写为船期损失),对于其他诉请,包括570万元的船期损失,未予支持。同时,法院还支持了陈某某主张的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因此,二审判决未认定陈某某申请保全错误并无不当。

2012年2月23日,宁波海事法院根据陈某某的申请,裁定对XX青的650万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同年3月7日,陈某某就其与XX青之间的造船合同纠纷提起诉讼。2013年9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同年10月15日,法院应XX青的申请,裁定解除650万银行存款冻结。XX青主张其650万银行存款被冻结长达19.8个月的利息损失应当由陈某某承担。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经判定XX青违约交船302天,陈某某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由XX青负担,因此不能认定陈某某申请保全错误,只是法院判定XX青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低于其申请保全的数额。此种情况下,法院审理期间被保全财产的孳息损失不能由陈某某承担。二审法院综合考量陈某某基础案件审理情况等多种因素,参照一审认定的XX青被冻结资金客观存在的相关损失,酌情认定陈某某应当承担3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006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成立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错误;二是错误财产保全行为造成案外人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036号

【裁判要旨】申请财产保全因另案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并不能表明申请保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172号

【裁判要旨】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100号

【裁判要旨】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147号

【裁判要旨】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总第263期)第32-34页】

【裁判摘要】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打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503号

【裁判摘要】申请保全人的主观态度,应通过考察基础诉讼行为的合理性和诉讼财产保全的适当性来判断。首先,四冶公司诉请连鑫公司赔偿因施工不符合约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其造成的损失,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查明,连鑫公司负责的钢构件确实存在锈蚀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故四冶公司提起该案诉讼具有合理性。其次,连鑫公司应当赔偿的具体金额需要通过诉讼确定,要求四冶公司在起诉时准确判断财产保全的数额过于严苛。四冶公司对起诉金额有明确说明,不宜仅以判决金额小于起诉金额和保全数额即认定四冶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再次,保全期限与诉讼时长相关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四冶公司存在恶意拖延诉讼导致超期保全的行为。因此,连鑫公司关于四冶公司申请保全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3270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叶××1主张因叶××2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造成其损失而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性质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故对于申请错误的判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构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不应仅以申请人最终没有获得胜诉或者完全胜诉作为判断财产保全错误的依据。叶××2在诉讼过程中对登记在叶××1名下的房屋申请财产保全,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虽然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再2号、(2016)闽09民再3号民事判决,改判叶××1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叶××2对叶××1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时,并不确知夫妻一方无需对担保之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其该项诉讼请求需经法院审理判断,故叶××2的诉讼请求和财产保全申请不存在明显恶意,不应认为叶××2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故叶××1主张叶××2赔偿其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503号

【裁判摘要】申请保全人的主观态度,应通过考察基础诉讼行为的合理性和诉讼财产保全的适当性来判断。首先,四冶公司诉请连鑫公司赔偿因施工不符合约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其造成的损失,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查明,连鑫公司负责的钢构件确实存在锈蚀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故四冶公司提起该案诉讼具有合理性。其次,连鑫公司应当赔偿的具体金额需要通过诉讼确定,要求四冶公司在起诉时准确判断财产保全的数额过于严苛。四冶公司对起诉金额有明确说明,不宜仅以判决金额小于起诉金额和保全数额即认定四冶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再次,保全期限与诉讼时长相关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四冶公司存在恶意拖延诉讼导致超期保全的行为。因此,连鑫公司关于四冶公司申请保全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3270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叶××1主张因叶××2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造成其损失而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性质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故对于申请错误的判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构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不应仅以申请人最终没有获得胜诉或者完全胜诉作为判断财产保全错误的依据。叶××2在诉讼过程中对登记在叶××1名下的房屋申请财产保全,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虽然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再2号、(2016)闽09民再3号民事判决,改判叶××1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叶××2对叶××1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时,并不确知夫妻一方无需对担保之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其该项诉讼请求需经法院审理判断,故叶××2的诉讼请求和财产保全申请不存在明显恶意,不应认为叶××2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故叶××1主张叶××2赔偿其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法律问题】诉中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

【裁判观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性质特点与基本原则,是否错误的判断要素大体指向恰当的市场主体审慎、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因专利权效力稳定性和权利边界清晰性弱于普通物权、技术事实查明较为复杂、侵权判断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对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应注意此类纠纷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较高特殊性,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予以分析。具体到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财产保全申请,需着重考察的判断因素应聚焦于专利效力本身的稳定性,以审查申请行为是否符合审慎原则,进而判定申请财产保全有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项下的“错误”。

【裁判摘要1】生效文书作出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构成保全错误——首先,关于提出保全申请时专利权人的审慎程度。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行政部门在授权程序中仅予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司法实践中实用新型专利的效力稳定性相对较弱。动一公司本应在申请冻结朗辉公司银行存款前及时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向法院提交该报告以证明其专利效力稳定性。但动一公司却在冻结200万元银行存款后才提出前述申请,其申请时点有不妥之处。其次,关于采取保全措施后涉案专利的效力稳定性。根据2017年6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4均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虽然该评价报告本身未否定涉案专利效力,但该报告进一步印证了涉案专利效力缺乏稳定性。再者,关于专利权人知晓涉案专利效力稳定性程度后的行为。动一公司在获取该评价报告后本应根据诚信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申请法院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但动一公司直至本案二审程序终结后才申请解除,该长期不作为进一步违反了前述审慎原则,其行为具有明显可责性。最后,关于涉案专利的最终效力。动一公司在关联诉讼中主张保护的全部权利要求均被无效,该最终行政决定再一次印证了涉案专利效力的稳定性存在较大瑕疵,也因此反映出动一公司申请冻结朗辉公司银行账户的行为有失审慎。综上四点,动一公司申请冻结朗辉公司200万银行存款且未及时申请解除的行为违反了前述审慎原则,应被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项下的“申请错误”。

【裁判摘要2】保全银行存款错误的损失为贷款利息减去活期利息之差额——在该款项被冻结期间,朗辉公司必须支出的全部贷款利息减去被冻结款项活期利息之差额即属朗辉公司的净损失。在冻结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被认定为错误申请的情形下,该损失应当由错误申请人动一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766号

【裁判摘要1】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属于保全错误——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当事人应当依法合理行使该权利,不得滥用,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星源公司在289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因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其提出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成立;其与同基公司、同泰公司等产生的诉讼案件中的数起与289号案件情形完全相同,代理人均有曹×律师事务所曹×律师,且均因超过诉讼时效,在289号案件判决作出前即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星源公司应当对于289号案件败诉的后果有明确的预判;同泰公司在289号案件中不仅当庭向星源公司提示保全风险,还告知法院上述类案的生效判决结果并向星源公司发出了书面告知函,称因资金严重困难存在资金链断裂风险,要求星源公司撤回保全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但星源公司仍然坚持继续保全,并由法院于2015年9月6日将××永泰××××公司(简称永泰公司)应当支付给同泰公司的2400万元予以提存;一审败诉后,星源公司继续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后,同泰公司2017年6月才收回被提存的2400万元。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以及星源公司在289号案件中提起的赔偿之诉是基于(2009)扬民二初字第0057号案件中同基公司的保全错误而提起,而该案同基公司申请保全是否错误还有待于(2013)扬商初字第0274号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予以确定,目前尚无法判断同基公司在(2009)扬民二初字第0057号案件中申请保全是否存在错误,认定星源公司在289号案件中申请保全错误,判令其赔偿同泰公司因保全遭受的损失,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保全错误应当赔偿利息损失——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由于星源公司申请保全错误,导致永泰公司所支付给同泰公司的2400万元无法及时用于偿还同泰公司所欠债务,且同泰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由于星源公司的诉讼保全导致其资金紧张,为筹集后续开发资金而向中亚公司借款产生利息,月利率为1.3%。二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判令星源公司赔偿同泰公司保全债权金额2400万元自同泰公司借款发生之日2015年9月30日至保全解除之日2017年7月26日期间、按照同泰公司对外融资利率月息1.3%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503号

【裁判摘要】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个判断要件:(1)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2)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3)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有因果关系;(4)申请人对错误财产保全具有过错——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秦××应否向立通公司赔偿因错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而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法律关系性质上属侵权民事责任,故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二是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三是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有因果关系;四是申请人对错误财产保全具有过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民终594号

【裁判摘要】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保全申请人仅在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时才承担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云川公司申请查封行为存在过错并判令云川公司赔偿刘××利息损失是否正确。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债权人在民事裁判中所确认的权利能够获得实现而依法设立的救济制度,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是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关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该条规定,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保全申请人仅在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时,才承担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首先,虽然云川公司提供的保全财产明细涉及刘××名下5个银行账户及26套房产,但保全财产明细仅系云川公司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云川公司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为400万元,一审法院裁定冻结、查封的财产数额亦为400万元,该数额并未超出云川公司起诉刘××及昌阳公司的诉讼标的额。其次,刘××主张曾多次就一审法院的查封行为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于2015年11月28日提出的关于用冷藏厂置换被查封房产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云川公司予以拒绝,并无不当。第三,虽然本院已就云川公司起诉刘××及昌阳公司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但该判决尚未最终执行完毕,保全措施未解除亦不能归咎于云川公司。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云川公司申请保全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一审认定云川公司申请保全行为存在过错并应赔偿刘××损失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终808号

【裁判摘要】(1)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财产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以及申请财产保全是否为了保证判决执行等因素予以考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并非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充分条件;(2)被保全人具有履行能力情况下,申请人仍申请巨额财产保全缺乏必要性,申请人的保全行为属于保全错误,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劝华集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赋予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权利,但如果权利行使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财产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以及申请财产保全是否为了保证判决执行等因素予以考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并非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充分条件。......故劝华集团在明知振华公司已经向百货大楼支付弥补款的情况下,仍基于二期股权转让款金额保全振华公司财产,确有不当之处。同时,民事诉讼法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证案件的执行,振华公司向百货大楼支付弥补款并将剩余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劝华集团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振华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劝华集团仍申请巨额财产保全,缺乏必要性。因此,原审认定劝华集团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并无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1714号

【裁判摘要1】(1)申请保全人提起的诉讼不合理且申请财产保全不适当的,属于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2)因股权纠纷保全目标公司财产属于保全错误——判断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量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量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申请保全人提起的诉讼不合理且申请财产保全不适当的,属于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唐××在(2013)江中法民二初字第5号案中对阳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仅最终没有成立,而且其提起该案诉请缺乏合理性、申请保全缺乏适当性,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也给阳宝公司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唐××申请保全错误,应对阳宝公司因其错误保全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唐××关于其保全没有错误,不应赔偿阳宝公司损失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

【裁判摘要2】置换担保所支付的担保费损失属于因保全行为遭受损失范围——错误财产保全赔偿的是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且该损失的发生与申请保全人的保全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唐××的错误保全行为导致阳宝公司开发的豪景宛2号楼项目不能按预期销售,本院认可阳宝公司因保全行为遭受的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是阳宝公司为置换担保所支付的担保费损失,二是豪景宛2号楼项目因错误查封而迟延销售对应的房款利息损失。......(一)关于阳宝公司为置换担保所支付的担保费损失。唐××在(2013)江中法民二初字第5号案中错误保全阳宝公司名下的豪景宛地块一2号楼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从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10月29日。阳宝公司为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提交了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书》作为置换担保,并为此支付担保费890400元。该费用的发生正是由于唐××错误保全行为所致,与唐中红的保全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阳宝公司的直接损失,应由唐××赔偿。阳宝公司上诉请求唐××还需赔偿担保费890400元的利息,阳宝公司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唐××上诉称该担保费畸高,属于阳宝公司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应支持,但没有提供证据推翻担保费的真实性,本院亦不予支持。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廊民二终字第157号

【裁判摘要】(1)保全错误赔偿可由受委托执行法院受理;(2)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应与诉请相吻合,并应基于主次债务人的位序先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部分再申请保全次债务人财产,否则应承担与自己过错承担相当的损失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盐城公司向北京二中院起诉北京公司与中太公司一案中,盐城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应与诉请相吻合,并应基于北京公司与中太公司主次债务人的位序,先申请保全北京公司的财产,不足部分再申请保全中太公司财产。但盐城公司在未申请保全北京公司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查封中太公司房产,且申请保全金额远超诉请标的额其行为欠妥,影响了中太公司商誉与日常经营,使中太公司产生了退房损失,增加了该公司的借贷成本,产生了利息损失。本案一审中,中太公司提供的《借款抵押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结息单》、《借款借据》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等证据能够证实中太公司的损失,以及该损失与盐城公司不当保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盐城公司应承担与自己过错程度相当的损失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的损失数额过高,有悖公平公正,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52号

【裁判摘要】在财产保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判断保全申请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保全申请人在起诉当时的条件下,其为保障诉求的实现做出的反应(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尽到了理性人的必要注意义务——财产保全侵权属于一般侵权的范畴,一般侵权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财产保全侵权应当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即,申请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俊发公司请求权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一般侵权的规定,判断申请人“过错"的有无,应当对其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进行考察。同时,过错与过错程度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原审判决认定“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属于申请有错误"将过错与过错程度相混淆,遗漏了“过错"概念中必然包含的“一般过失"情形,应当予以纠正。在财产保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判断保全申请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保全申请人在起诉当时的条件下,其为保障诉求的实现做出的反应(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尽到了理性人的必要注意义务。……综上,原审判决仅仅依据对东方大地公司“反复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片面认定即得出东方大地公司意欲以保全行为达致“限制俊发公司处分财产"的目的并进而推导出“给俊发公司造成不必要重大负担的主观意图",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东方大地公司诉讼请求的变更以及相关财产保全的提出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502号

【裁判摘要】(1)固定价合同按照鉴定报告金额申请诉讼保全存在保全过错;(2)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害才应由错误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与错误保全申请人之间不构成连带责任——关于中建二局四公司申请保全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保全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其目的是确保生效判决得以执行,但因保全这一强制措施限制了被保全人的相应财产权利,为防止申请人权利滥用,平等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全申请人应谨慎、适当地行使诉讼权利,避免申请错误。具体到本案,中建二局四公司申请保全京汉公司2700万元的财产,是在第二份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作出之后。......中建二局四公司作为委托了专业律师代理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知道合同约定固定价结算的法律后果,其在明知第一份鉴定报告超范围鉴定已被第二份鉴定报告修正、其在诉讼中明确认可京汉公司已付款27160994.94元的情况下,对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工程欠款数额应有明确预见,但其仍坚持以第一份鉴定报告为依据申请保全京汉公司2700万元的财产,保全范围与可能获得、以及实际获得判决支持的工程欠款数额偏差甚大,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即便中建二局四公司对第二份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但在诉讼中其始终未能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报告的理由和证据,也未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调整申请保全金额,应认定该公司未尽到保全申请人谨慎、适当的注意义务。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中建二局四公司的申请保全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错误,并无不当。......综上,中建二局四公司申请保全存在错误,造成京汉公司损失864261.52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赔偿京汉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建二局四公司为其申请保全行为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旨在分散申请保全人错误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害才应由错误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与错误保全申请人之间不构成连带责任。据此,中建二局四公司的责任范围须以平安财险公司保险责任的认定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161号

【裁判摘要】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财产保全造成损失承担一定责任——龙峰公司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肖×、龙峰公司均存在过错,酌定各按50%比例承担责任有误。根据一审法院在(2016)湘06民初89号案件中查明的事实,肖×与龙峰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实际上是李××以肖×的名义与龙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掩盖其在龙峰公司已收取高额利息的事实。2016年4月10日,龙峰公司形成《关于偿还李××欠款的股东会决议》,其中记载了偿还李××经手的包括以肖×为对象在内的本息欠款问题。由此可见,肖×对其与龙峰公司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是明知的,而龙峰公司与肖×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将借款资金转回给李××的行为,明显属于配合李××进行资金空转,故龙峰公司对实际借款关系亦是明知的,且其事后并未按约向李××还款。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肖×主观上存在过错,龙峰公司对引发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及财产保全具有一定责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酌定肖×、龙峰公司各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二审判决予以支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亦无不当。

·【人民法院案例库】申请保全错误行为之司法认定

【入库编号:2023-10-2-392-001】

【裁判要旨】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申请人基于合理认识,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保全财产,如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就申请保全行为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充分举证。

【关联索引】一审:大连海事法院(2011)大海长事外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2017年12月20日);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332号民事判决(2018年6月7日);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289号民事裁定(2019年10月29日)

——如何把握当事人申请保全错误的裁判尺度

【裁判摘要】

1.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客观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以及损害事实与申请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责任分配规则,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就申请保全行为具备以上要件进行充分举证。

2.因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则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苛,将有碍于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申请人基于合理的认识,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扣押、拍卖涉案船舶,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

·【人民法院案例库】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能仅以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

【入库编号:2024-16-2-392-001】

【裁判要旨】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财产保全侵权应当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即申请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保全保全权利的行使不能仅以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

【关联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初19号民事判决(2020年1月19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90号民事判决(2020年7月3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侵权责任法中,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该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以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行为人基于其已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尽到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后,即使法院最终判决没有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一审: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2012)博许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2013年5月9日);二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二终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2013年9月12日);再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再二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2015年11月5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应当证明其遭受损失及该损失与被告申请财产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以及该损失与被告申请案涉财产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联索引】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2021年3月1日);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2021)鲁民终907号民事判决(2021年6月7日);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277号民事裁定(2021年11月11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申请保全系为了确保仲裁利益得到实现且保全行为适当的,不属于保全申请有错误

【裁判要旨】

1.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目的系为了确保仲裁利益得到实现且保全行为适当的,不属于保全申请有错误。

2.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并造成其损失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联索引】一审: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2019年6月20日);二审: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2民终1685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20日);再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琼民再27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3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申请保全错误责任的承担

【裁判要旨】因申请保全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法律并未专门规定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该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则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苛,将有碍于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联索引】一审:厦门海事法院(2019)闽72民初295号判决(2019年10月23日);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251号判决(2020年6月29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604号裁定(2021年9月26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不能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

【裁判要旨】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应证明保全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违反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仅依据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断定申请保全存在过错。

【关联索引】一审: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2020年5月11日);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808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25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326号民事裁定(2021年6月1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性质特点与基本原则,是否错误的判断要素大体指向恰当的市场主体审慎、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因专利权效力稳定性和权利边界清晰性弱于普通物权、技术事实查明较为复杂、侵权判断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对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应注意此类纠纷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特殊性,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予以分析。具体到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财产保全申请,需着重考察专利权效力稳定性,以审查申请行为是否符合审慎原则,进而判定申请有无错误。

【关联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2019年6月28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民事判决(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