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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更新时间:2025-04-24   浏览次数:247 次 标签: 民事 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 出租 二十年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认定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可以超过二十年,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即使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亦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出租年限,租赁年限不应超过二十年。
【关联索引】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7058号民事判决(2021年5月20日);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1288号民事判决(2021年11月25日);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再104号民事判决(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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