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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发包人持有承包人开具收款收据但不能提供实际付款凭证能否认定已付款?

更新时间:2025-10-02   浏览次数:1507 次 标签: 发票

文章摘要:

解读:(1)负有付款义务一方出示收款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即能证明已经付款;(2)出具收款收据一方主张实际没有收到款项则负有证明其没有收到款项的举证责任。

文章摘要2:

【注解1】公司之间有收款收据但是没有转账凭证或支票是否认定已经收到款项?|发包人举出承包人出具的收据后,承包人即负有证明其没有收到该笔款项的责任,承包人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否认其出具的收据作为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也没有发生证明付款责任转移的情形,应认定发包人已支付款项。——参考案例:(2003)民一终字第1号
【注解2】收据在通常情况下应该作为直接证据证实出具收据人收到了相应款项,但在案件存在诸多问题且有悖常理的情况下,持有收据人在其具有健全的财务凭证的情况下拒绝提供财务凭证证实已付款,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应认定收据上款项未实际支付。——参考案例:《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彊宏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解读:(1)负有付款义务一方出示收款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即能证明已经付款;(2)出具收款收据一方主张实际没有收到款项则负有证明其没有收到款项的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条【发票的证明力】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1号

提示】公司之间有收款收据,但是没有转账凭证或支票,是否认定已经收到款项?

【裁判摘要】铁三局作为原审原告要求安业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在安业公司举出铁三局给其出具的收据中包括该笔款额后,即负有证明其没有收到该笔款项的责任;安业公司举出铁三局给其出具的收据中包括该笔款额,尽管没有提供诸如转账支票或铁三局委托支付凭证等其他支付工程款的证据,但铁三局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否认其出具的收据作为本案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也没有发生证明付款责任转移的情形,应认定安业公司已支付给铁三局1,324,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安业公司仅举出铁三局给其出具的收据,没有如同其他支付工程款的转账支票或铁三局委托支付凭证,以认定支付证据不及认定未支付证据效力大为由,不宜认定为已付款,不符合适用优势证据的原则,依据不足,应予纠正。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彊宏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摘要】再审法院认为,关于50万元工程预付款是否实际到位问题。宏新公司在起诉时提供了一张由农建公司出具的收据,该收据上载明的款项若实际到位,应认定该收据的证明力,若未实际到位,则该收据不具有证明力。首先,两家公司均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在银行开立账户,如50万元预付款已实际支付,应通过开户银行,出具转账支票,但宏新公司在二审及再审中均拒绝提供该证据。其次,宏新公司在庭审中称该50万元预付款是从销售鸡蛋的现金收入中支付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宏新公司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的行为属坐支,但宏新公司一直未提供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及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据。再次,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补充协议》中提到了质量保证金,但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却无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农建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当日给付合同中未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且保证金的数额又与工程预付款的数额相一致,有悖常理。最后,宏新公司是法人单位,对每天鸡蛋的销售以及销售鸡蛋所收取的现金、坐支情况,应有一个完整的财务凭证,但宏新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该50万元现金支付的财务凭证等相关证据。据此,应推定50万元预付款未实际到位。——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 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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