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因维护公共利益与债权人整体利益产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债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务性质、产生原因等因素,依法合理确认。对因维护公共利益与债权人整体利益产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
【关联索引】一审: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破19号之三民事裁定(2021年4月22日)
【关联索引】一审: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破19号之三民事裁定(2021年4月22日)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务性质、产生原因等因素,人民法院认定8000余万元防汛工程费用为共益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