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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502号

更新时间:2025-05-16   浏览次数:1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固定价合同按照鉴定报告金额申请诉讼保全存在保全过错;(2)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害才应由错误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与错误保全申请人之间不构成连带责任——关于中建二局四公司申请保全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保全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其目的是确保生效判决得以执行,但因保全这一强制措施限制了被保全人的相应财产权利,为防止申请人权利滥用,平等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全申请人应谨慎、适当地行使诉讼权利,避免申请错误。具体到本案,中建二局四公司申请保全京汉公司2700万元的财产,是在第二份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作出之后。......中建二局四公司作为委托了专业律师代理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知道合同约定固定价结算的法律后果,其在明知第一份鉴定报告超范围鉴定已被第二份鉴定报告修正、其在诉讼中明确认可京汉公司已付款27160994.94元的情况下,对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工程欠款数额应有明确预见,但其仍坚持以第一份鉴定报告为依据申请保全京汉公司2700万元的财产,保全范围与可能获得、以及实际获得判决支持的工程欠款数额偏差甚大,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即便中建二局四公司对第二份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但在诉讼中其始终未能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报告的理由和证据,也未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调整申请保全金额,应认定该公司未尽到保全申请人谨慎、适当的注意义务。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中建二局四公司的申请保全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错误,并无不当。......综上,中建二局四公司申请保全存在错误,造成京汉公司损失864261.52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赔偿京汉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建二局四公司为其申请保全行为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旨在分散申请保全人错误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害才应由错误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摘要2:

(续)保险公司与错误保全申请人之间不构成连带责任。据此,中建二局四公司的责任范围须以平安财险公司保险责任的认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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