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承租人拒不迁出工商登记地址出租人如何救济?
文章摘要:
【注释】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能否起诉要求承租人迁出或注销租赁场所工商登记等义务?——一般认为,由于工商执照的迁出或注销涉及相关行政部门审查,并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可诉性。
文章摘要2:
【注解2】出租人要求判令承租人立即对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畴。——参考案例:(2018)苏06民终4610号
【注解3】租赁合同终止后删除网络地图标注的性质|租赁合同终止后,协助办理网络地图标注删除即属于承租人的附随义务,如怠于履行,势必影响出租人对房屋的使用及日常经营生活,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变更或删除百度、高德、腾讯网络地图对案涉房屋地址的标注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18)苏06民终4610号
→【备注】(1)租赁合同解除终止后承租人协助办理网络地图标注删除属于其附随义务;(2)出租人请求承租人协助办理网络地图标注删除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解读:租赁到期后承租人拒不迁出工商登记地址——(1)出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的变更迁出;(2)出租人也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工商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将会敦促承租人迁出;若仍不迁出,工商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异常名录,该地址可以再次办理新的企业注册。
法条链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依法受到任职资格限制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经典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2552号
【裁判摘要】出租人请求承租人将工商注册地址迁出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对于伟光公司要求宏益公司、宏瑞公司、嘉瑞公司将工商注册地址迁出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工商变更登记系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故对于该项诉求该院不予处理。
·(2018)苏0602民初2804号;(2018)苏06民终4610号
——租赁合同终止后删除网络地图标注的性质
【裁判要旨】当前,企业商户普遍利用互联网平台或电子软件,将公司、商铺名称或主管业务及联系方式标注到网络地图上,为企业定位、品牌宣传等自身经营提供便利。本案即涉及案涉租赁房由网络地图标注为被告公司地址的情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附随义务应具有符合时代的内涵,租赁合同终止后,协助办理网络地图标注删除即属于承租人的附随义务,如怠于履行,势必影响出租人对房屋的使用及日常经营生活。
【案号】一审:(2018)苏0602民初2804号;二审:(2018)苏06民终4610号
【裁判摘要1】关于周××请求银谷普惠公司和银谷普惠南通分公司变更或删除百度、高德、腾讯网络地图对案涉房屋地址的标注。一审法院认为,当前,企业商户普遍利用互联网平台或电子软件,将公司、商铺名称或主管业务及联系方式标注到网络地图上,为企业定位、品牌宣传等自身经营提供便利。通常而言,企业地址网络地图的标注一般由企业商户自行申请或网络地图平台线下勘查或通过其他途径等,本案即涉及案涉租赁房由网络地图标注为银谷普惠南通分公司的公司地址的情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金的给付及标的物交付返还系双方主要的合同义务,但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还负有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附随义务应具有符合时代的内涵,租赁合同终止后,协助办理网络地图标注删除即属于承租人附随义务,如怠于履行势必影响出租人对房屋的使用及日常经营生活。故周××相关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2】关于周××要求判令银谷普惠南通分公司立即对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一审法院认为,周××该项请求并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畴,其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