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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自入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止的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25-05-17   浏览次数:2143 次 标签: 民事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 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计算年限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只要当时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非劳动者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支付自入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止的经济补偿金。
【关联索引】一审: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2018年12月7日);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564号民事判决(2019年3月5日);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再92号民事判决(2021年7月15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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